我市出台十条纾难解困措施 帮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业户渡难关
发布者:区市场局   发布日期:2022-11-16 16:25:12   浏览次数:9631
经过全市人民的共同努力,我市疫情防控工作取得了阶段性胜利。按照“疫情要防住,经济要稳住,发展要安全”的要求,为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发展,市政府制定十条措施,更好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业户等市场主体渡过难关、恢复活力。
 

  政策支持。中省直、市直各部门要全面梳理发生疫情三年来国、省出台的各项惠企政策,建立清单,逐条落实,确保实效。对符合条件不需申请申报的,要主动兑现,免申即享。

 

  财政支持。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对各市场主体应缴纳的耕地开垦费等14项收费项目,自应缴之日起缓缴一个季度,免收滞纳金。

 

  社会保险支持。对参加失业保险的市场主体,采取免申即享方式,按照每人5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缓缴期限至2022年底;工伤、失业保险缓缴期限至2023年3月底,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2年缴纳费款有困难的,可于2023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2023年我省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延续实施降低失业、工伤保险费率政策至2023年4月30日,按50%比例缴纳。参保企业免申即享。

 

  公共服务支持。因疫情影响缴纳水、电、气等费用困难的市场主体,资费欠缴不停止使用,可延期缴费至2022年底。租赁房屋经营的,延期缴费期限不超过房屋租赁期限。客运车辆、出租汽车因疫情影响停运的,鼓励客运企业、出租汽车企业免收停运期间车辆经营者服务费。

 

  减免房屋租金支持。对承租国有房屋的服务业市场主体,免收6个月租金,存在转租情形的,要确保免租措施惠及最终承租人。鼓励物流仓储、建材家居、商场超市等各类大型市场和其他非国有房屋租赁主体,适当减免或延期收取房屋租金,合理分担因疫情影响造成的损失。

 

  疫情防控支持。小微企业员工、个体工商业户在工作期间,纳入疫情防控重点人群,按照相关规定员工需开展核酸检测的,检测费用支出给予全额补贴。

 

  金融服务支持。为市场主体量身定制金融产品,推广主动授信、随借随还贷款模式,满足灵活用款需求。各金融机构积极采取延期还本付息、展期、无还本续贷、调整还款安排等方式,缓解市场主体还款压力。

 

  创业担保贷款支持。降低创业担保贷款准入门槛,取消公务员反担保方式,采取夫妻双方信用保证担保方式,贷款金额5万元以下,贷款期限1年,截止受理申请时间为2023年1月20日。符合条件的借款人享受财政贴息政策。

 

  政府采购支持。进一步加大对我市政府采购供应商的服务力度,推动本地市场主体入驻政府采购电子卖场和服务工程超市。

 

  营商环境支持。对市场主体首次轻微违法实行首违警告制,慎用罚款、没收、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营业执照、许可证等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实行“包容期”信用监管,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时履行行政审批信用承诺制事项的企业,可申请延时办理,相关延迟行为不纳入信用记录。

 

  为保障以上措施落地见效,市政府成立由市非公经济办牵头,各区政府及市财政局等部门组成的工作专班,统筹协调政策宣传、解释说明和兑现落实工作,保证政策执行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