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发布2023年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 (排污许可类)
发布者:区生态局   发布日期:2023-09-22 14:44:38   浏览次数:4994

黑龙江省发布2023年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

                                                                   (排污许可类)

黑龙江生态环境 2023-09-14 19:00 发表于黑龙江

近年来,我省不断深化《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实施,大力开展重点行业排污许可清单式执法专项行动,持续加大对排污许可领域环境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有效震慑了排污许可违法行为。为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领作用,推进排污许可“一证式”管理,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整理公布一批排污许可类执法典型案例,并对办案单位提出表扬。

典型案例一:哈尔滨市某豆制品厂未填报排污登记表案

基本情况

2023年3月10 日,哈尔滨市道外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哈尔滨市道外区某村的哈尔滨市道外区某豆制品厂进行现场检查。该单位属于其他农副食品加工行业,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 年版)》(“八、农副食品加工业,16.其他农副食品加工”)要求,该类型企业应进行排污登记,经调查发现其尚未进行登记。

查处情况

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三款“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都很小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填报排污登记表,不需要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基本信息、污染物排放去向、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等信息;填报的信息发生变动的,应当自发生变动之日起20日内进行变更填报。”的规定。哈尔滨市生态环境局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填报排污信息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于2023年3月15日对该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该单位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法进行排污登记。该单位未按照要求及时开展排污登记,存在改正违法行为不及时的情况,不符合有关免予处罚清单规定的情形,哈尔滨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依据行政处罚裁量有关规定,处罚款人民币1.7万元整。

典型案例二:七台河市某企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案

基本情况

2023年5月,七台河市新兴生态环境局根据推送的信访线索对辖区内某企业进行现场检查,重点检查了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并调阅了企业营业执照、排污许可证、环评批复等文件,经核查,该企业于2022年1月取得排污许可证。通过调阅电费票据显示的用电情况表明,企业在取得排污许可证之前就开始生产活动并存在排污行为,经调查询问,现场负责人承认存在未取得排污许可证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查处情况

该企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一款“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之规定,七台河市生态环境局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之规定,并依据行政处罚裁量有关要求,对该企业进行行政处罚,罚款30.3万元整。

典型案例三:鸡西市某企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案

基本情况

2023年6月,鸡西市滴道生态环境局在排污许可专项现场检查中对滴道区某公司进行现场调查,通过调阅企业营业执照、排污许可证、环评批复等文件发现,该企业于2023年4月23日取得排污许可证,但生产运行记录显示石墨纸车间在2023年2月6日已投入生产使用。执法人员通过现场调取企业监控记录,并结合周边居民反映近期企业动态,证实了该企业在取得排污许可证之前就开始生产活动,存在未取得排污许可证即排放污染物的违法行为,经调查询问,现场负责人承认存在未取得排污许可证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查处情况

该企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一款“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之规定,鸡西市生态环境局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之规定,并依据行政处罚裁量有关要求,对该企业进行行政处罚,罚款31.8万元整。

典型案例四

牡丹江海林市某热电工程服务有限公司未按排污许可证规定运行在线监控设施案

基本情况

2023年3月29日,牡丹江市海林生态环境执法人员通过污染物在线监控平台开展非现场执法检查发现,海林市某热电工程服务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季度二氧化硫数据异常,经现场调查核实,企业在线监控设施气体分析仪设备气室受到污染导致测量数据异常,受客观因素影响设备维修配件未能及时运到,导致该企业2023年一季度在线监控设施不正常运行。

查处情况

该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安装、使用、维护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的规定。牡丹江市生态环境局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四)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安装、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规定,责令该企业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据行政处罚裁量有关要求,对该企业进行行政处罚,罚款2万元整。

典型案例五:汤原县某医院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案

基本情况

2023年6月5日,佳木斯市汤原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开展非现场执法检查发现,汤原县某医院臭气处理设施运行情况记录未上传平台。执法人员当即对该企业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企业无臭气处理设施运行台账,属于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格式、内容和频次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以及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行为。

查处情况

该单位的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格式、内容和频次,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以及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环境管理台账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的规定。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每次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或者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记录”的规定,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据行政处罚裁量有关要求,对该企业进行行政处罚,罚款0.9万元整。

启示意义

排污许可制度是固定污染源管理的核心制度,关乎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和生态环境治理体系的建立,而排污登记管理是排污许可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固定污染源环境管理全覆盖,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减轻排污单位负担的重要举措。各级生态环境环境部门应严格“依证执法”,强化“证后监管”,推行“按证排污,自证守法”理念,不断加大入企指导力度,多向企业工作人员讲法、普法,提高企业法律意识以减少违法生产排污案件的出现。对于屡教不改或改正态度消极的企业,及时开展督促、指导、帮扶、预警,同时严格按照法律制度进行处罚,以“执法从严”“利刃高悬”的执法态度对其警示震慑,倒逼企业责任人自觉遵守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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