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项目清单统计表
发布者:区财政局   发布日期:2021-06-29 14:32:07   浏览次数:13134
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项目清单统计表
               
序号 处室 项目资金 补贴项目名称 规定和办法标题及文号 发放政策依据要点 补贴标准(元) 项目主管厅局 发放方式 资金来源    (中央、省、市、县) 2020年发放指标数(万元)
合计                   4028.74745
1 社保处 社会救助资金 城乡低保 1.《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贯彻<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黑政发〔2015〕1号)
2.《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黑龙江省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黑办发〔2020〕42号)
政府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 城市低保指导标准:604元/人月
农村低保指导标准:4395元/人年
省民政厅 打卡 中央、省、市、县 1736.75 
2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1.《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贯彻<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黑政发〔2015〕1号)
2.《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黑龙江省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黑办发〔2020〕42号)
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给予特困人员供养。 城市特困集中供养指导标准:17736元/人年
城市特困分散供养指导标准:12420元/人年
农村特困集中供养指导标准:9996元/人年
农村特困分散供养指导标准:7008元/人年
省民政厅 打卡 中央、省、市、县 179.20 
3 临时救助 1.《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贯彻<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黑政发〔2015〕1号)
2.《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黑龙江省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黑办发〔2020〕42号)
县级以上政府建立健全临时救助制度,对城乡困难群众突发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给予临时救助。对符合条件的对象,可采取发放临时救助金和实物、提供转介服务等方式给予救助。 临时救助标准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依据,并充分考虑困难程度、家庭人口以及渡过困难时间长短等因素,由县级以上政府确定并公布。 省民政厅 打卡、现金或实物 中央、省、市、县 78.25 
4 低保家庭冬季取暖补助 1.《省财政厅 省民政厅关于城乡困难群众取暖补助标准及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黑财函〔2008〕84号)
2.《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贯彻<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黑政发〔2015〕1号)
3.《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黑龙江省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黑办发〔2020〕42号)
县级以上政府对低保和特困家庭给予取暖救助,救助标准和方式由县级以上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救助资金以家庭为单位,实行社会化发放。有条件的市县可将取暖救助扩大到低收入家庭。 救助标准和方式由县级以上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省民政厅 打卡或实物 省、市、县 240.16 
5 就业补助资金 职业培训补贴,“三支一扶”、“村村大学生 《黑龙江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实施办法》(黑财规审〔2018〕10号) 一是对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给予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二是对经人社部门审核认定在公益性岗位安置的就业困难人员给予岗位补贴,补贴标准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执行;三是对经人社部门审核认定的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所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1年以上的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等 根据不同补贴对象按照政策标准给予补贴 人社部门 打卡 中央 职业培训5.04
6 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补助资金 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补助 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等九部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9年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9]40号 ) 自2018年9月1日起,中央财政提高“三支一扶”人员工作生活补助标准,中部地区按每人每年2.4万元给予补助;中央财政给予新招募且在岗服务满6个月的“三支一扶”人员一次性安家费3000元。 每人每年2.6万元工作生活补贴、每人0.3万元一次性安家费补贴 人社部门 打卡 中央、省 三支一扶14.82
7 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招聘医疗专业技术人员补助资金 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招聘医疗专业技术人员补助资金 1.《关于全省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公开招聘医疗专业技术人员实施意见》(黑卫家庭规发[2018]7号)2.《关于全省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公开招聘医疗专业技术人员补充意见的通知》(黑卫家庭规发[2018]38号) 自2018年起,利用三年时间,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招聘2500名执业医师,按照专科学历每人每年4万元,本科学历每人每年5万元,研究生及以上学历每人每年6万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专科40000元/人年,本科50000元/人年,研究生及以上60000元/人年 省卫健委 打卡 第一批2、第二批2
8 原中省直国有企业改制后失去独生子女年龄达到60周岁发放一次性补助资金 原中省直国有企业改制后失去独生子女年龄达到60周岁发放一次性补助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部分失去独生子女的父母一次性补助金发放办法的通知》(黑政办发〔2015〕86号) 对符合发放条件的失独人员给予每人5000元的一次性补助金 5000 省卫健委 打卡 9.5
9 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专项资金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 《黑龙江省财政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等四项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黑财规审〔2020〕6号) 中央制定计划生育服务国家基础标准,我省结合实际制定不低于中央的补助标准。其中,国家基础标准部分所需经费中央与我省按6:4分担,其余部分由我省自行承担。自行承担部分,省与均衡性转移支付市县按7:3分担,与非均衡性转移支付市县6:4分担 960元/人/年 省卫健委 打卡 中央、省、市、县 8.06
10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 伤残家庭每人每年5160元、死亡家庭每人每年6720元 省卫健委 一卡通 中央、省、市、县 416.064
11 计生手术并发症人员补助 三级2400元/人年,二级3600元/人年,一级4800元/人年 省卫健委 一卡通 中央、省、市、县 2.256
12  义务兵优待金 义务兵优待金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黑政规〔2018〕17号)     退役军人事务厅 打卡 省级 144.46
13 优抚对象生活补助资金 优抚对象生活补助 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退役军人部发〔2020〕38号     退役军人事务厅 打卡 中央、省级 381.22
14 军队移交地方安置人员补助 军队移交地方安置人员补助 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离退休干部移交政府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4】2号)     退役军人事务厅 打卡 中央 228.29
15   乡镇(公社)老放映员加发养老补贴资金 乡镇(公社)老放映员补贴 《关于妥善解决黑龙江省老放映员历史遗留问题的实施方案》(黑新广发〔2015〕2号) 对曾从事农村电影放映工作连续工作满3年以上(含3年)的乡镇(公社)老放映员,在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基础上,从年满60周岁的次月起,按月加发养老保险工龄补贴,补贴标准为工龄每满1年每月补助20元,所需资金由省与县(市、区)财政按6:4比例分担。 每人每月20元 省委宣传部 有关市县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拨付当地人社部门的养老保险补贴待发账户,人社部门根据老放映员名单发放到相应人员的社保卡 0
16 前进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补助资金 住房租赁补贴 《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令第162号)、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9〕31号) 进一步建立健全城市廉租住房制度,使城镇中等偏下和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问题得到基本解决,新就业职工住房困难的问题得到有效缓解,外来务工人员居住条件得到明显改善。 低保家庭每季度900元
低收入家庭每户每季度780元
住建局 按季度银行代发 中央 526.75
17 农业处 村级组织运转经费 村干部补贴 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龙江省政府办公厅
《关于完善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机制促进村级组织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黑办发〔2009〕36号)、关于强化农村村级组织、城市社区经费保障和落实村、城市社区干部待遇的通知
对村干部实行
结构化岗位补贴
按当年人均
收入的2倍
省财政厅 转账 中央、
省级
11
18 农业处 大中型水库移民
后期扶持直补资金
大中型水库移民
个人补贴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
《黑龙江省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使用及项目管理办法》
的通知(黑财规审〔2017〕41号)
直补资金是中央财政按照移民人数和
标准核定移民补助资金,
补助对象为本省和外省大中型水库移民个人。
每人每年
600元
农业农村厅 现金 中央 0.3
19 人事 已辞退民办代课教师养老保险教龄补贴资金 已辞退民办代课教师养老保险教龄补贴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妥善解决中小学已辞退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问题的实施意见》(黑政发〔2013〕21号) 对连续工作满3年以上(含3年)的,在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上,从年满60周岁的次月起,按月加发养老保险教龄补贴。 教龄每满1年每月补助20元 人事 资金转入市养老保险金,由市养老保险局统一发放 省级资金17328元、区级11552元 2.89 
20 资助办 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 城乡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 《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56号) 城乡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特殊教育学校在校在籍学生,建档立卡学生,以及非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等四类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 小学每生每年500元、初中每生每年625元; 资助办 各级财政部门将资金拨付至学校,学校根据符合资助条件的学生名单等个人信息将资金发放到受助学生家长的个人银行账户。 中央32515元、省级22760元、市区级6225元 8
21 农业科 2020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 2021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佳木斯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20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佳财发[2020]14号
根据黑财指农[2020]104号、
黑财指农[2020]16号精神
每亩56.7245元 农业局 一卡通到农民手中 省级资金 30.27
22 经贸科 2020年玉米、大豆生产者补贴资金 玉米、大豆生产者补贴 佳木斯市财政局关于拨付2020年玉米、大豆和稻谷生产者补贴资金的通知
佳财指经[2020]107号
根据黑财指经[2020]429号精神 玉米每亩38元
大豆每亩238元
农业局 一卡通到农民手中 省级资金 25.32
注:项目资金填补贴资金名称,如粮食生产者补贴。补贴项目名称具体填玉米生产者补贴、大豆生产者补贴、稻谷生产者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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