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前政征[2017]第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佳木斯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按照国务院令第590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规定,对林业卫校周边及南侧地块房屋征收作此房屋征收决定:
征收主体:佳木斯市前进区人民政府
房地产估价机构:具有省建设厅资质的房地产评估公司
房屋征收范围:西至中山街、南至中华路、东至光华街、北至红霞路附近征收红线合围区域内房屋及其附属物
房屋征收面积:179400平方米
房屋征收户数:1551户
征收期限:2017年4月18日至7月31日
佳木斯市前进区人民政府
2017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