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进区财政局政务公开制度
发布者:admin   发布日期:2017-12-12 11:19:35   浏览次数:8274
第一条  为规范本机关政务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推进依法行政,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机关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政务公开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及时、准确 、合法、透明的原则。
第三条  本机关的政务信息,除下列情形外,都应当予以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造成不当侵害的;
(四)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与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直接影响案件查处或者危及个人生命安全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信息,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公开的,可以公开。
第四条  政务公开以电子档案、文字材料等形式,通过公开栏、公告栏、简报、政府网站等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形式发布。
第五条  本局设立政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负责政务公开的具体执行等工作。
第六条  政务公开的程序为:
(一)依照本制度规定可以公开的政务信息,各科室负责收集、整理公开信息,报送局办公室。
(二)办公室对各科室报送信息的政策性、合法性、准确性、时效性审核完毕后,以适当形式公开发布,重要的政务信息由办公室报局领导审批后发布。
第七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