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前进区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 审批事项及流程的通知
发布者:区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发布日期:2022-11-22 08:59:40   浏览次数:7581

    关于前进区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 审批事项及流程的通知

      为规范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批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黑龙江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性文件要求,制定本流程。

一、名称预审

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举办者至登记管理部门办理名称预审登记。营利性培训机构至市场监管部门办理,非营利性培训机构至民政部门办理。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只能使用一个名称,其外文名称应当与中文名称语义一致。名称应符合国家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不得含有有损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违背社会公共道德、不符合民族和宗教习俗的内容。名称不得与本区域内已经批准设立的其他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名称相同,不得与终止或停用不满五年的校外艺术类培训机构名称相同。不得带有中外国家(地区)、国际组织、政党、社团组织、军队编号的名称。

申请设立非营利性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的,其名称应当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等法规规章的规定,其名称应当冠以所在地省、市(地)、县(县级市、市辖区)行政区划名称或地名。冠以市辖区名称的,应当同时冠以所在市的行政区划名称或地名。

申请设立营利性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的,其名称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教育部有关营利性民办学校名称登记管理方面的相关规定。

二、设立申请

举办者完成培训机构名称预先登记后,向前进区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培训机构。举办者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佳木斯市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立申请登记表》(附件1);

2.培训机构申请报告(内容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机构名称、培训地址、培训规模、培训内容、培训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章程章程内容主要包括:1.培训机构名称、地址;2.培训机构宗旨、内容、形式、性质(营利性或非营利性);3.培训机构资产来源、数额、性质及管理使用原则;4.决策机构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权利和义务5.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的权利、责任及其产生和罢免的程序;6.主要负责人的权利和职责;7.资产和财务管理制度;8.培训机构自行终止的事由,有关变更、终止等处理程序及终止后资产的处理办法);

3.从业人员身份证从业资质证明;填报《佳木斯市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明细表》(附件2);

从业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应为专职,且不得兼任其它培训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应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用状况良好,无违法违规记录,身体健康,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5年以上教育管理经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管理人员教学教研人员(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应根据所开设培训项目及规模,配齐具有相应任职资格和任职条件的专兼职教师,其中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专职教学、教研人员原则上不低于机构从业人员总数的 50%,且单个教学场所专职教学人员不得少于3人。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不得为中小学、幼儿园在职教师。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公示执教人员的姓名、照片、资质证书编号等信息;其他服务人员应统一佩戴工牌,包含照片和人员基本信息。专兼职教学、教研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与培训科目对应的教师资格证书;2.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5年以上文化艺术学习经历,1年以上所教专业教育实习经历;3.中级及以上文化艺术相关专业职称。第十七条 管理人员。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应根据办学规模配备相应数量的专职管理人员。专职教学管理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具有一定的教学管理经验)、财务管理人员(财务管理人员应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安保人员(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应配备不少于1名专(兼)职安保人员,应掌握治安、消防等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熟练使用通信、治安和消防器材)等;

4.办学投入的资产来源、资金数额不少于10万元)及有效证明材料,并载明产权

5.培训计划、教学大纲和培训教材;填报《佳木斯市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教材备案表》(附件3);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的培训项目及课程应当符合国家相应的课程标准,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具有明确的培养目标,选用教材应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并在行政审批部门备案。不得隐形变相违规开展学科类培训活动。

6.举办者(申请举办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应具有法人资格,无不良诚信记录。申请举办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的个人应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培训机构法人、主要负责人社会信用证明,全体从业人员诚实守信和无犯罪记录承诺书;

7.培训场所房产权属证明;租赁场地的,还应当提交租赁期不少于3年的租赁合同(协议);培训机构场地。举办者应提供与培训类别和规模相适应的稳定、独立使用的固定场所(含办公用房、教学培训用房和其他必备场地)、设施,不得选用工业厂房、居民住宅、地下室、半地下室、仓库、车库、夹层、违章建筑及其他存在安全隐患的场所。举办者以自有场所举办的,应提供培训机构场所的产权证明材料;以租用培训机构场所的,应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合同(协议)。租赁期限一般应不少于3年。此外,用于培训机构的场所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要求: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场所总建筑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教学用房建筑面积应不少于培训机构场所建筑面积的2/3,且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其中:舞蹈类、戏剧类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不低于6平方米(生均面积=培训场地总面积/同一时间场上学员人数)。确保不拥挤、易疏散。培训对象含有14周岁以下学生的培训机构场所楼层不得高于3层。施行“一点一证”,一个固定且独立使用的场所或培训点只能申办设立一个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且不能与学科类培训机构共同使用。未经审批机关批准,不得擅自变更培训地址、增设分支机构或培训点。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具有与培训类别、培训层次、培训项目和培训规模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和器材资料等。采光和照明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落实好青少年近视防控要求。音乐类培训教室应做好室内音效和隔音设计,一般应配备钢琴、多媒体等教学设施。舞蹈类、戏剧类培训教室层高应不低于3. 5米,地面应铺设舞蹈专用地胶,应配备通长照身镜和可升降把杆等设施设备。美术类培训教室应设北向采光或设顶部采光,应采用高显色性光源。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场所必须符合国家关于消防、环保、卫生等管理规定要求。采光、照明、通风、给排水达到要求。要建立“人防、物防、技防”三位一体的安全防范体系,实现视频监控全覆盖,制定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并定期开展应急处置演练。应制定意外突发状况处置程序(如地震、火灾、学员严重受伤等),并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演练。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实行“健康码”绿码和体温正常准入制度,公共用品、器材应选择合适的方式进行常态化清洁、消毒,保证消毒效果。发生疫情时,应对防疫部门处置措施予以配合。

8.消防验收合格或者竣工验收备案合格文件

9.培训场所场所内部结构平面图,应当标明实际用于教学的区域、面积

10.联合举办培训机构的,还应当提交联合办学协议;

11.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三、审批

1.受理。举办者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5日内作出受理决定,向举办者出具《受理通知书》(附件4)。

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一次告知举办者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超过5日不告知的,视为受理。

2.审核。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对培训机构场所及条件实地查看,出具是否符合设置条件的审核意见。

3.决定。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审核意见和公示情况,作出同意或不同意设立培训机构的行政审批结论,并出具《佳木斯市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立核准书》(附件5

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于出具《受理通知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反馈审批结论。

四、法人登记

审批通过后20日内,举办者持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同意的《佳木斯市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立核准书》及其他法定登记材料,至相关登记管理部门办理法人登记手续。营利性培训机构至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依规办理营业执照,至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手续;非营利性培训机构至民政部门依法依规办理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证。

五、备案公告

举办者完成法人登记后,应自审批设立之日起15日内向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交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申请备案办结,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向举办者出具《办结通知书》(附件6,完成培训机构设立流程。

审批机关作出同意设立决定后,应及时将同意设立的培训机构的名称、地址、负责人、培训内容等主要信息,通过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告。

六、变更注销

1.变更。培训机构变更举办者,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报审批机关核准,同时应到相关行政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培训机构变更名称、培训地址、培训内容等,须报审批机关批准,并到相关行政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培训机构申请变更时应向审批机关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变更申请。

(二)决策机构出具的决策文件。

(三)按照不同变更事项规定要求提供的证明文件。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审批机关收到培训机构变更申请材料后,应当参照黑龙江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一条的流程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书面决定。同意变更的,收回原批准文件后换发新批准文件;不同意变更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2.注销培训机构出现法律规定的终止培训情形时,应当终止培训。终止时应依法进行财务清算,清退学生学费,清偿相关债务。进行财务清算后,非营利性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的剩余财产应继续用于其他非营利性民办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营利性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的剩余财产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培训机构终止时,应由审批机关收回批准文件和销毁印章,办理注销登记,并向社会公示。

七、注意事项

本通知所称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是指经由属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在民政部门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从事中小学生音乐类、舞蹈类、美术类、戏剧类(戏曲曲艺)及其他艺术表演类等文化艺术类校外非学历培训机构(以下统称为“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与升学考试相关的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不适用本通知。

 

附件:1.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立申请登记表

2.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法定代表人基本情况登记表

3.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明细表

4.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教材备案表

5.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受理通知书

6.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立(变更地址)实地检查表

7.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立核准书

8.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办结通知书

9.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立(变更、注销)公示

10.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变更(注销)申请登记表

11.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批工作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