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举报内容
如发现以下十类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进行举报。
(一)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收购、运输过程中,使用违禁药物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
(二)未经许可从事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活动或者食品相关产品生产活动的;
(三)收购、加工、销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或者向畜禽及畜禽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
(四)生产、加工、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五)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添加非食用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生产、加工食品及食品添加剂,或者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加工食品的;
(六)生产无生产日期、无保质期、无生产厂名、厂址或者篡改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的,伪造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伪造或者冒用食品生产许可标志或者其他产品标志生产经营食品的;
(七)生产、加工、销售变质、过期、混有异物、掺假掺杂食品的;
(八)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的;
(九)未经检验检疫非法进出口食品的,销售应当检验检疫却未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的境外进口食品的;
(十)其他涉及食用农产品、食品和食品相关产品安全的违法行为。
二、举报方式
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拨打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进行举报,或直接拨打12315进行举报。
前进区食品安全办:0454-8605280;
三、举报奖励
如符合奖励条件,案件有罚没款的,对举报人按案件级别分别按罚没款的5%、3%、1%进行奖励,每起案件奖励金额原则上不超过50万元;案件处罚不涉及罚没款金额的,举报奖励的奖励金额按照案件级别,分别不低于2000元、1000元、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