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规划》的政策解读
发布者:区发改局   发布日期:2019-06-13 16:57:28   浏览次数:55813

为减少雾霾,进一步改善空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国务院提出了向大气污染宣战的口号。

为此,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把取缔燃煤锅炉做为一项重点工作任务。

一、取缔10吨及以下燃煤锅炉有什么法律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在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已建成的,应当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改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如果违反会处以怎样的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违反本法规定,在禁燃区内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或者在城市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或者未按照规定拆除已建成的不能达标排放的燃煤供热锅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组织拆除燃煤供热锅炉,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如果企业负责人拒不整改的话,有什么应对手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除了法律层面的规范以外,国家是否还出台过其他方面的规范文件对燃煤小锅炉的整改做出过要求?

2013年9月,国务院出台了《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简称气十条)。要求全面整治燃煤小锅炉,加快推进集中供热、“煤改气”、“煤改电”工程建设,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基本淘汰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的燃煤锅炉,禁止新建每小时20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在供热供气管网不能覆盖的地区,改用电、新能源或洁净煤,推广应用高效节能环保型锅炉。
相关稿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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