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县级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方案
发布者:admin   发布日期:2017-12-22 08:56:26   浏览次数:6748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关于建立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进行督导评估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8号)和《黑龙江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在完成首轮对县级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的基础上,启动新一轮督导评估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督导评估目的
  对县级政府教育工作进行督导评估,是促进县级政府加快区域性教育事业发展,推进县级政府依法履行教育管理职责的重要举措。通过建立对县级政府教育工作的督导评估机制,进一步落实教育优先发展战略,巩固完善“以县为主”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切实提高县级政府教育工作水平和各类学校教育质量,不断提升县域教育整体水平和综合实力,努力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
  二、督导评估原则
  (一)督政与督学相结合。督政的重点是督评政府依法行政、依法治教的教育行为,同时,以县域内中等及中等以下各级各类学校和学前教育的督学结果为依据,评价县域教育综合水平。
  (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督导评估的内容、程序、过程和结果要客观、公正、公开。
  (三)实效性和激励性相结合。督导评估以解决问题、促进发展、鼓励先进、激励后进为目的,督促和指导县级政府更好地推进县域教育改革发展。
  (四)规范性评估和发展性评估相结合。既要评估教育工作已达到的水平,也要依据评估对象原有基础和特点,进行纵向比较,注重进步、发展和特色,充分考虑进步幅度和提高程度,促进教育工作在原有的基础上不断发展提高。
  (五)过程性评估和终结性评估相结合。以县级自评和市级复查的过程性、专项性督导评估为主,注重在过程性督导评估中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以省级评估验收结果作为终结性评估认定。
  (六)县级政府整体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和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相结合。县域义务教育学校全部达到标准化建设合格以上标准是实现义务教育基本均衡的前提之一,实现义务教育基本均衡是达到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标准的必要条件,两项评估同时进行,分别认定结果。
  三、督导评估对象、周期和时限
  (一)督导评估对象。省内县级政府(含农垦、森工总局下属管局,下同),具有直属中等及中等以下学校的市级教育局。
  (二)督导评估周期。从2012年起,利用5年至7年时间完成新一轮对县级政府教育工作的督导评估。
  (三)督导评估时限。市、县两级政府要按照《黑龙江省推进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规划(2010-2020)》(黑教联〔2011〕22号)规定的时限,做好迎检工作的规划。
  四、督导评估标准
  依据《黑龙江省县级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标准》进行督导评估。
  五、督导评估程序和方法
  (一)督导评估程序。
  1.县级自评。县级政府根据本地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开展自评,认真填报《县级政府教育工作基本情况登记表》,并于每年3月底前将自评报告上报市级政府教育督导部门。
  2.市级复评。市级教育督导部门每年对所辖县级政府上报的自评报告进行汇总分析,按计划开展过程性实地督导检查,提出整改意见,强化具体指导,注重整改方式,跟踪复评效果,于每年5月底前将复评报告上报省政府教育督导部门。
  3.省级评估验收。省政府教育督导部门每年根据县级自评和市级复评的结果及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程度,于每年6月至7月对县级政府教育工作和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情况进行评估认定。省级对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评定结果于当年8月底前上报国家教育督导团审核认定。两项评估工作的通报与认定于年底前完成。
  (二)督导评估的方法。督导评估工作在各级政府领导下,由各级教育督导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主要采取听取县级政府教育工作情况汇报,查阅有关教育方面的文件档案资料,核实有关数据和账目,了解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履行教育职责情况,召开相关座谈会,对政府、有关部门、社会有关方面、学校等进行问卷调查,深入各级各类学校进行实地检查等方法,全面了解县级政府教育工作职责的落实情况,形成督导评估认定意见,并向县级政府进行反馈。
  六、督导评估结果认定和运用
  要建立教育工作督导评估表彰奖励与公示制度,并纳入考核、评价、问责机制。督导评估结果分为先进、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
  被评为教育先进的县(市、区、局),由省政府授予奖牌,并给予奖励(具体表彰奖励办法另行下发);被评为教育合格的县(市、区、局),由省政府授予奖牌,市(地)、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给予奖励。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县(市、区、局)由国家认定授牌,义务教育初步均衡县(市、区、局)由市(地)、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负责评估认定,报省政府备案。
  对不合格的县(市、区、局),省级教育督导部门提出整改意见和整改时限,并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对在规定时限内仍不能完成整改任务的,将追究县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领导的责任。
  对已通过评估验收的单位巩固提高情况,省级教育督导部门将适时进行复查,对复查不合格的,取消已认定的评估验收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