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优化招标投标营商环境,及时发现和解决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不断提高各方交易主体满意度,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回访制度,要求各单位、部门高度重视,严格履职、落实责任,切实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佳木斯市前进区发展改革工信局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回访制度(试行)
为进一步优化招标投标营商环境,及时发现和解决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不断提高各方交易主体满意度,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回访范围
前进区政府投资项目中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开展交易活动的招标单位、代理机构、投标单位、中标单位。
二、回访原则
坚持“客观公正、真实可靠、全面准确、定期回访”的原则。
三、回访形式
各级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可采取上门走访、召开座谈会、电话询问、发放调查问卷等有效形式进行。
四、回访内容
(一)招标文件实质性条款是否明确,评标标准是否公正。
(二)信息发布中是否有违背发布规定行为。
(三)评标专家的抽取是否有指定评标专家现象,评标专家组成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四)评标过程中有无左右、误导、干预评标专家的行为,有无向外界泄漏旨在影响评标公正的信息。
(五)是否在规定时间内进行询标答疑。
(六)在签订正式合同外,是否存在另行签订合同的现象。
(七)其他需要回访的情况。
五、回访对象
(一)12345热线反馈的投诉事项;
(二)重点项目招标;
(三)社会及群众关注的项目;
(四)有不公苗头倾向的项目;
(五)其他需要重点关注的项目。
六、回访意见处理
对回访中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意见、建议,应进行分析,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在职责范围内尽快处理和落实,需要与有关部门共同解决的,应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共同解决。
建立的招标投标回访机制应不局限于本制度内容,可根据实际进行扩展。
七、回访纪律要求
(一)回访时,回访人员应态度诚恳,对回访对象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要耐心听取,虚心接受,做好记录,并在一定时间范围内予以保密。
(二)回访人员不得隐瞒、夸大、缩小或篡改回访对象提出的意见建议。
(三)严禁借回访之机向回访对象“吃、拿、卡、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