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政策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黑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管理办法》。
2、资格及条件:
(1)、场所的位置与居民生活区、生活饮用水源地、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的距离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2)、生产区封闭隔离,工程设计和工艺流程符合动物防疫要求;
(3)、有相应的污水、污物、病死动物、染疫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和清洗消毒设施设备;
(4)、有为其服务的动物防疫技术人员;
(5)、有完善的动物防疫制度;
(6)、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动物防疫条件。
3、必备手续:
(1)申请人填写《动物防疫合格证申请表》;
(2)法人代表证明或业主身份证,从业人员健康证,证明及复印件;
(3)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两张;
(4)选址、布局、设计、建筑、设施、设备等有关资料;
(5)屠宰场应提交政府定点批文;
(6)饲养场所专职防治人员资质证明和防疫制度;
(7)生产、经营场所的房产证明,承租协议或摊位使用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