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进区商务和经济合作促进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发布者:区经合局   发布日期:2018-02-05 15:02:26   浏览次数:9847

            第一条 为保障商务法律、法规的实施,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执法工作程序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执法条例》、《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办法》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局机关执法科室和区商务局(以下简称行政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包括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和重大行政强制决定。

第四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是对行政执法部门实施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事前内部层级执法审核的措施。局政策法规科负责法制审核的具体工作,履行对重大执法决定监督检查的职责。

      第五条 本制度规定的重大行政处罚是指:

(一)吊销执业许可证件;

(二)责令停产停业;

(三)对公民处以1万元以上的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万元以上的罚款;

(四)没收违法所得数额或者没收非法财物价值相当于第三项规定的数额;

第六条 本制度规定的重大行政强制是指:

(一)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涉案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或价值20万元以上;

(二)扣押财物,价值20万元以上;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涉及面大、影响面广的重大行政强制决定。

第七条 行政执法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前,报送局政策法规科进行法制审核。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未申请听证的,由政策法规科进行法制审核后,按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申请听证的,由政策法规科组织听证,并进行法制审核,按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八条 行政执法部门作出行政强制决定,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应当在作出行政强制决定前,报送局政策法规科进行法制审核。重大行政强制决定,政策法规科进行审核后,局长办公会进行复核。

第九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报送法制审核时应当提交审查报告、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副件或者复印件)等材料各1份。

第十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报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基本事实和适用依据情况;

(二)审批和集体讨论情况;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制审核报告还应当提供自由裁量权行使情况。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部门按本制度向局政策法规科提供的材料齐备之日为受理日。局政策法规科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法制审核工作。

第十二条 法制审核是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包括下列内容:

(一)主体是否合法,本机关对该案是否具有管辖权;

(二)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材料是否齐全; 

(三)程序是否合法;

(四)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五)决定是否适当;
     (六)是否超越或者滥用职权。

(七)是否超过期限或追责时效;

(八)其他依法应当审核的事项。

第十三条 审核科室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调阅行政执法案卷和其他有关材料,也可以向当事人进行调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因调查取证无法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法制审核工作的,经分管领导批准,法制审核工作时间可适当延长。
      第十四条 局政策法规科对送审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经审查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意见或建议:

1.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性准确、程序合法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2.对涉及适用裁量标准的决定,严格依照裁量标准,提出处理意见;

3.对超出本机关管辖范围的,提出移送意见;

4.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建议补充调查,并将案卷材料退回;

5.对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当的,提出修正意见;

6.对程序违法的,提出纠正意见;

7.对重大、复杂案件,建议本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决定;

8.对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司法机关的建议;

9.其他依法处理的意见。

行政机关法制机构审核完毕,应当及时将审核意见连同案卷材料退回办案机构。审核意见应当经分管领导审批,必要时向主要领导报告。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部门接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后,应当及时研究,对合法、合理的意见应当采纳,并将结果书面反馈。

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办案机构对法制机构的审核意见或建议有异议的,可以提请法制机构复核;法制机构对疑难、争议问题,可以向上级主管部门、同级政府法制机构或者有关监督机关请示或咨询。

第十七条 违反本制度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相关科室向局分管领导报告并记录在案。因没有经过法制审核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办案人和审批人共同承担执法过错责任:

(一)不按规定要求报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

(二)拒不配合法制审核机构调阅重大行政执法案卷和其他有关材料的;

(三)不按审核处理决定整改并反馈整改结果的。

第十八条 法律、法规、规章及省以上行政主管部门关于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另有规定的,依照原有规定继续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