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进区商务和经济合作促进局重大事项民意调查制度
发布者:区经合局   发布日期:2018-02-05 15:03:28   浏览次数:9714

 贯彻落实《黑龙江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16-2020年)》精神,规范我局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活动,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促进民主决策、科学决策,结合《黑龙江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规则》《佳木斯市重大事项民意调查制度》,《佳木斯市前进区人民政府重大事项民意调查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重大事项民意调查所要遵循的原则

   (一)实事求是。进行民意调查必须严格尊重民意,了解民众内心的真实反映,掌握调查的第一手资料。

   (二)全面充分。调查应该坚持以人为本,关注民众的真实生活,充分了解民众诉求,全方位多角度的进行民意调查,畅通反映民意的渠道。

    (三)突出重点。在进行民意调查时要注重民生问题和实际需求,既要抓住重点又要把握细节,广泛关注民生。

第二条  重大民意调查可采取下列方式

  (一)街头随机调查问卷;

    (二)公众信息网站、前进微世界微信平台征求意见;

(三)听证会;

(四)其他方式。

第三条  重大民意调查应按下列程序开展

(一)制定调查方案。通过各方收集的民意民生信息以及对当前所发生的具体问题以及决策事项等,制定详细科学的调查方案,多角度全方位设计民众可选择的选项,使其充分、民主、科学的反应民意。

(二)审核调查方案。调查方案制定形成后,应经过相应专家论证或法律顾问审查、然后提交承办单位立会研究审定。

(三)组成调查人员。承办单位根据调查方案的要求,可以从本单位抽调调查人员,也可邀请有关专家、单位和群众代表。

   (四)组织实施调查。调查人员按照调查方案确定的形式实施调查。

   (五)整合调查数据。调查小组及时回收调查资料,切实研究调查数据,并将调查研究资料和有关原始资料在调查完成后及时整理成册,报承办单位领导审阅后附在重大事项材料中上报市政府。

第五条  重大事项民意调查应在上报区政府之前完成。

第六条  民意事项调查的最终结果应及时通过相关载体、媒体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

第七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