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进区商务和经济合作促进局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跟踪反馈制度
发布者:区经合局   发布日期:2018-04-05 15:04:45   浏览次数:10285

 第一条  为保证重大决策的科学性和有效执行,加强重大决策跟踪反馈,发现和矫正存在的问题,确保决策权和决策责任相统一,根据《佳木斯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规程》、《前进区人民政府大决策合法性审查跟踪反馈制度》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重大行政决策跟踪反馈是指我局对作出的决策,在执行过程中进行跟踪、监督和反馈,及时调整、修正或终止相关决策。

 第三条   前进区商务和经济合作促进局具体负责决策跟踪反馈工作。

第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跟踪可采取抽样问卷、跟踪调查、评估、民意测验等方式进行。决策跟踪应围绕以下内容开展:            

(一)决策的实施结果与决策制定目的是否符合;

(二)决策带来的负面因素;

(三)决策实施在实施对象中的接受程度;

(四)决策实施带来的近期效果和长远影响;

(五)主要经验、教训、措施和建议等。

第五条  决策的执行单位在决策执行中发现决策存在缺陷或决策目标因客观因素不能实现的,应主动向区政府反馈情况。

第六条  对决策跟踪发现或发生的问题,前进区商务和经济合作促进局应及时向主要领导汇报情况。对确实存在问题的,提出决策的调整、修正或暂停执行建议,必要时组织专家或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评估。经区政府法制办公室合法性审查后,报区政府研究决定。

重大决策事项存在以下问题应提出暂停执行建议:

(一)决策时的法律依据发生变化的;

(二)决策方案存在缺陷的;

(三)因决策事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引发诉讼被撤销或败诉的;

(四)前进区商务和经济合作促进局认为符合暂停执行的其它情形。

 第七条  因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重大决策失误和严重后果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

 (一)提供重大事项决策的事实有重大出入的;

 (二)提供重大事项决策的依据错误的;

 (三)提供重大事项决策的方案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

 (四)未按法定程序报请决策的;

 (五)审核不严,失职、渎职的;

 (六)错误执行决策导致后果发生的;

 (七)其他导致决策违法的情形。

第八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如与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不适之处,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