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市前进区财政局信息公开指南
发布者:区财政局   发布日期:2023-02-01 09:14:59   浏览次数:40451

 

 

为了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得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按照《黑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管理办法》的要求,特编制佳木斯市前进区财政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一、区财政局信息公开主要内容

前进区财政局公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反映本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二、区财政局对外发布政府信息渠道

  佳木斯市前进区财政局依法公开的政府信息主要是通过佳木斯市前进区人民政府门户网公开。

  佳木斯市前进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jmsqjq.gov.cn)开设佳木斯市前进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栏目,公众可登录互联网网址,通过佳木斯市前进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引导,查找佳木斯市前进区财政局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区财政局信息公开申请渠道

   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按规定申请获取有关政府信息。

   (一)申请方式

   1.现场申请。申请人可以直接到区政府信息公开集中受理点当面提出书面申请。

   详细地址:佳木斯市前进区人民政府3财政局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1:30,13:30-17:00(节假日、公休日除外,季节性办公时间调整见公告);

   联系电话:0454-8691969 

   2.网上申请。申请人可登陆佳木斯市前进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的政府信息公开平台(http://www.jmsqjq.gov.cn), 直接在网上提出申请。

联系电话:(0454)8691969

  (二)受理程序

  1.申请的提出

  申请人通过现场和信函、传真提出申请的,应填写书面《佳木斯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书面《申请表》可在受理地点领取、自行复制或从佳木斯市前进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jmsqjq.gov.cn/)“政府信息公开”栏目中下载打印。

  申请人通过网上提出申请的,必须按照提示在线填写《申请表》并提交申请。申请提交成功后,可凭借系统反馈的受理号在佳木斯市前进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的政府信息公开平台查询办理情况。

  申请人在填写书面《申请表》或网上电子《申请表》时,应按规定认真填写,如实填写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和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及提供信息的形式要求,特别是对所需政府信息的描述应尽量详细、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申请政府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发文字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明确该信息的提示。

  2.申请的处理

  本机关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将根据有关规定分别作出处理及书面答复:

  (1)申请人所提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行政机关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3)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4)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5)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6)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7)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8)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3.申请的答复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五、收费标准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按照有关规定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

  六、监督和救济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