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首台(套)产品认定办法
发布者:区发改局   发布日期:2023-12-25 09:57:52   浏览次数:3048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8部门关于促进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示范应用的意见》《黑龙江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鼓励和引导企业研制开发首台(套)产品,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维护国家产业安全,依据《黑龙江省科技进步条例》《黑龙江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的实施意见》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首台(套)产品是指经过创新,其品种、规格、架构或技术参数等有重大突破,具有知识产权属于国内首次自主研发的成套设备、整机设备、核心部件、控制系统、新材料和软件系统等。
  第三条 省工信厅负责组织首台(套)产品认定工作,各市(地)工信局负责组织推荐,并做好相关服务工作。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 申请首台(套)产品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研制单位为独立企业法人,信用记录良好,有稳定的研发团队、完备的研发设施和固定的生产场所,具备较强研发能力和规模化生产条件,掌握产品研制生产的核心技术和关键工艺,知识产权明晰。
  (二)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技术创新发展趋势,在结构、性能、材质、工艺等方面填补国内空白或对原有产品率先进行根本性改进,关键功能、核心技术指标等取得标志性突破,具有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
  (三)属于国家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产品,须具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颁发的产品生产许可证;属于国家强制性认证的产品,须通过强制性产品认证。
  第五条 属于下列产品之一的,不列入认定范围:
  (一)仅限于自用的产品或涉密不宜公开的产品。
  (二)代工生产或以外购元器件、零部件、原料等散件组装导致关键设备及部件自主化明显不足的产品。
  (三)将一个产品整机拆分成若干部件、组件和零件的;将一个系统应用软件拆分成若干模块化软件的;将一个软硬件一体化产品拆分成硬件装置和控制软件的。
  (四)较原首台(套)产品无重大改进的产品。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六条 每年集中进行首台(套)产品认定,企业自愿申报,按以下程序组织:
  (一)发布年度申报通知,各市(地)工信局根据属地原则推荐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申报材料包括产品执行标准及检测报告、查新报告、知识产权证明等相关技术资料。
  (二)按照《首台(套)产品评价工作要求》(见附件)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价。
  (三)根据第三方机构评价意见及申报企业信用情况等综合评估,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拟认定名单,并在省工信厅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四)各市(地)工信局推荐过程中,应掌握企业研发能力公示无异议后,提请省工信厅厅长办公会审议。审议通过后,发布认定结果。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七条 各市(地)工信局推荐过程中,应掌握企业研发能力及产品研制情况,对不符合申报条件或涉嫌弄虚作假的,一律不予推荐。
  第八条 第三方机构应按照客观公正原则,开展首台(套)产品的评价工作。
  第五章 附 则
  第九条 本办法由省工信厅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文件中有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首台(套)产品评价工作要求
  首台(套)产品评价工作包括第三方机构的基本条件、确定第三方机构、评价形式、专家要求、评价要点、评价意见等内容。
  一、第三方机构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机构或组织,社会信用良好,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必要的专职人员和设施条件;
  (二)在新产品新技术鉴定、科技成果评价等方面具有一定的经验和社会影响力,熟悉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的技术研发、成果转化及国内外科技创新发展动态和相关政策法规;
  (三)建立了专家库,制定了规范的评价制度,具有较强风险控制和严格的操作规程,确保评价结果公平公正。
  二、确定第三方机构
  省工信厅面向社会公开征集第三方机构,综合申报机构资质、内部管理制度、承担同类项目工作经验、整体工作方案、专家库情况、报价等择优确定承接单位,并签订委托协议。仅适用于按规定可不采取政府招标程序的委托事项。
  三、评价形式
  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会议评价,必要时可组织现场考察或企业答辩。
  四、专家要求
  第三方机构根据申报产品领域从专家库随机抽选专家,专家主要来自高校、科研院所、协会学会、重点企业等单位,具有相关技术领域正高级职称,专家数量不少于7人,原则上为单数,同一单位专家不得超过2人。所有专家应主动履行回避原则,不得与申报单位有聘用、技术入股、技术顾问等经济利害关系。
  五、评价要点
  (一)知识产权情况。结合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类型及数量综合评价产品创新性。具有同一核心技术的产品只能获得一次首台(套)产品认定。
  (二)技术与产品的关联性。分析创新技术在产品应用过程中发挥的作用,判断创新技术是否属于产品的核心技术或关键工艺。
  (三)产品新颖程度。根据产品查新报告,判断查新点是否完整、规范、有效,评估产品在国内市场的新颖性。
  (四)产品技术水平。审查产品执行标准及检测报告的质量和关联性,评价产品关键性能指标参数。
  (五)经济社会效益。研判产品市场前景和示范作用,对民生保障、军民融合、产业安全、节能环保等方面有突出贡献的产品予以倾斜。
  (六)企业研发及生产能力。根据研制企业所属行业、经营规模、研发实力等方面综合考量企业的创新发展水平。
  六、评价意见
  (一)第三方机构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擅自泄露评价信息,并引导专家严格遵守评价工作纪律,营造公平公正的评价氛围。
  (二)专家根据申报条件及评价要点,讨论形成明确的结论性意见。专家评价结束后,第三方机构在充分尊重专家意见的基础上形成评价报告提交省工信厅,并妥善留存相关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