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工业企业助保金贷款工作机制,吸引银行业金融机构扩大对工业企业的信贷资金投入,重点扶持有市场、有发展潜力、但抵押不足的工业企业加快发展,使成长性好的企业尽快做强,依据《黑龙江省工业企业助保金贷款风险补偿管理试行办法》(黑政办发〔2010〕2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工业企业助保金(以下简称助保金)是由企业用自有资金自愿缴纳,具有保证性质的资金;所称助保金贷款政府风险补偿金(以下简称风险补偿金)是指由省、市、县(市、区)政府出资、用于工业企业助保金贷款的风险补偿资金。企业缴纳的助保金在贷款前存入合作银行专户。企业贷款需要代偿时,由助保金、风险补偿金和合作银行分别承担风险。助保金和风险补偿金属工业企业向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贷款的增信手段,不构成对贷款的担保。
第三条 成立佳木斯市助保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作为助保金贷款和风险补偿金的专门管理机构,管委会办公室设在市工信委,成员单位由市工信委、财政局、工业企业代表组成,市管委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管委会主任、副主任、办公室主任组成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成为省工业企业助保金贷款风险补偿工作试点单位的县(市)区分别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并开展工作。
第四条 按照省工信委和财政厅的工作要求,扩大工业企业助保金贷款风险补偿合作平台,中国工商银行佳木斯分行、中国建设银行佳木斯分行、龙江银行佳木斯分行、中国银行佳木斯分行、中国邮储银行佳木斯分行等为合作金融机构,市政府根据工作情况和需要进行增减或调整。
第二章 助保金的缴纳、管理和使用
第五条 助保金由企业自愿缴纳。贷款期限在1年(含)以内的,企业在贷款发放前按贷款合同金额的5%一次性缴纳助保金;贷款期限在1-2年(含)的,企业在贷款发放前按贷款合同金额的8%一次性缴纳助保金;贷款期限在2-3年(含)的,企业在贷款发放前按贷款合同金额的10%一次性缴纳助保金。企业在限定的贷款期限内按期还清贷款本息后,助保金一次性予以返还。
第六条 助保金实行专款专用。符合助保金管理范围的企业逾期贷款首先实施助保金单笔单偿。管委会设立助保金台账,每季度对账一次。
第七条 有条件、有意愿的企业,经管委会推荐,与合作银行协商达成一致后,可建立工业企业助保金池(以下简称助保金池),互助互保开展助保金池贷款业务。
助保金池由企业缴纳的助保金和政府风险补偿铺底资金组成,助保金池中的企业按贷款额度提供一定比例抵(质)押担保基础上,由企业缴纳一定比例的助保金和政府提供的风险补偿金共同用于企业助保金池铺底资金,作为助保金贷款的增信手段,不作为贷款的担保。
第三章 风险补偿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
第八条 风险补偿金的构成:市本级出资5000万元(视财力情况适当增加),省政府视每年财力情况以及各市(地)助保金贷款试点工作开展情况给予相应匹配。风险补偿金在全市筹资总规模以内承担有限责任,单笔贷款按比例承担风险补偿责任。
第九条 风险补偿金实行总量控制、分账核算、匹配使用、逐一核定、宽进严出。合作银行按8倍的比例放大贷款。
企业缴纳的助保金及助保金池吸纳的资金,由合作银行按风险补偿金的放大倍数同比例放大贷款额度。
第十条 风险补偿金按比例代偿,由省工信委、省财政厅严格审查确定代偿比例。贷款需要代偿时,不良贷款率在6%以内(不含6%),主要用企业缴纳的助保金进行代偿。不良贷款率在6%至10%的部分,由风险补偿金和银行业金融机构按比例代偿,银行业金融机构代偿比例为80%,风险补偿金代偿比例为20%。政府代偿的20%分别由省、市、县(市、区)政府按比例承担,省匹配风险补偿金承担20%,各市、县(市、区)风险补偿金承担80%。不良贷款率超过10%(含10%)的市、县(市、区),停止使用省、市、县(市、区)风险补偿金,并不再发放此项贷款。风险补偿金产生的利息按出资方分别记账使用。
第十一条 风险补偿金代偿的范围为合作银行向工业企业发放的流动资金贷款。票据融资及合作银行发放的其他贷款不属风险补偿金补偿范围。
第四章 贷款范围及条件
第十二条 助保金贷款是为有市场前景、信用度高、成长性好的工业企业提供流动资金贷款和风险补偿支持。贷款可按用款计划分次提款,按月或按季还款。单户企业贷款额度最高为300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为3年。
第十三条 贷款企业应提供相当于贷款金额50%以上(含)的抵押、质押担保。
贷款企业提供的,除土地、房产等担保物之外,其它如订单质押、应收账款质押、银行承兑汇票等符合银行贷款条件的,也可作为抵押、质押担保。
第十四条 申请助保金贷款的工业企业需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业企业。注册资金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有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组织机构、经营管理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保证按要求向政府主管部门、财政部门、金融机构、担保机构等单位部门报送企业财务信息;
(三)产品有市场、有发展潜力,经济效益好,能依法经营,照章纳税,在就业、税收等方面贡献较大;
(四)持有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贷款证、卡;
(五)银行信用等级按合作银行的相关规定执行,企业在银行征信系统没有不良信用记录。 第十五条 合作银行对贷款企业上浮利率不能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基准利率的20%。
第五章 贷款及补偿程序
第十六条 助保金贷款采取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的方式,由管委会按照工业企业的贷款需求,与合作银行协商推荐企业贷款项目。具体贷款项目申报和管理程序由管委会制定,并报省工信委、财政厅备案。
第十七条 合作银行对管委会推荐的项目,按照贷款准入条件进行审查,独立决策提出贷款意向,并要求符合贷款条件的工业企业按本细则规定缴纳助保金后,对其发放贷款。
第十八条 合作银行将借款合同及相关资料报送管委会,并经管委会同意,将该笔贷款纳入助保金和风险补偿金补偿范围。
第十九条 贷款企业如不能按期还款,应提前15日提出书面申请,经管委会同意,向合作银行申请贷款展期。
第二十条 对企业逾期的贷款,1个月(含)后实施助保金代偿;3个月(含)后启动风险补偿金代偿;逾期6个月(含)后由合作银行会同管委会执行企业债务法律追偿程序。追索回的资金或企业恢复还款收回资金,按合作银行和政府代偿比例偿还银行和风险补偿金。偿还后仍有结余的部分,归还至助保金账户。
第二十一条 对逾期3个月(含)以上的贷款,需要启动风险补偿金代偿的,须由企业和银行业金融机构向市、县(市、区)管委会提出助保金补偿申请,经市、县(市、区)管委会审核,并报经省工信委同意后,由市、县(市、区)管委会将代偿的助保金拨付给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六章 职责分工
第二十二条 市工信委牵头负责助保金的缴纳、使用和日常管理,市财政局牵头负责风险补偿金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三条 合作银行从支持产业发展的角度出发,负责制定助保金贷款的借款人基本条件和业务准入标准,对工业企业进行贷前调查、信贷审批和贷后管理。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管委会加强对助保金和风险补偿金使用的监督和管理,明确责任部门和分工,建立严格的管理办法和绩效评价制度,对整体使用进行绩效评价。
第二十五条 管委会每年1月份应向省工信委、财政厅申请风险补偿金的匹配数额。管委会及合作银行在每年12月初对全市风险补偿金的申报和使用情况进行自查,同时把风险补偿金执行情况上报省工信委、财政厅。管委会与合作银行每年签订1次合作协议,明确合作内容、方式及权利义务,并分别报省工信委、财政厅备案。
第二十六条 贷款企业应按照管委会和合作银行要求,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并接受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管委会建立助保金和风险补偿金使用情况发布机制,定期通报助保金和风险补偿金使用情况。
第二十八条 贷款企业如有违反财经纪律、提供虚假信息、骗取助保金贷款的行为,应责令其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于贷款企业恶意逃避债务导致助保金、风险补偿金和银行贷款损失的贷款企业,取消该企业加入助保金的资格,列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黑名单,确保助保金和风险补偿金的安全运行。
第二十九条 管委会、合作银行对风险补偿金的申报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若发现以下情况之一,3年内不再接受该企业的贷款项目,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风险补偿金;
(二)有截留、挪用风险补偿金行为;
(三)其他违反资金管理办法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