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网 | 省政府网站 | 市政府网站
所在位置:首页 > 前进新闻 > 便民公告
前进区关于加强燃放烟花爆竹管理的通告
发布日期:2024-11-16 09:43:36 发布者:前进发布 来源: 浏览量:727

通    告

  为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减少环境污染,维护社会秩序,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前进区实际情况,现将本区域内烟花爆竹燃放区域公告如下:

  一、允许燃放区域

  在本辖区内设置了以下5个指定燃放点,周边设置有明显标识及安全防护设施,供市民燃放烟花爆竹:

  1.松花江边建国十周年纪念塔广场,可容纳100人同时燃放,燃放场地面积约为1000平方米;

  2.松花江边铁锚广场,可容纳50人同时燃放,燃放场地面积约为500平方米;

  3.松花江边灯塔广场,可容纳100人同时燃放,燃放场地面积约为1000平方米;

  4.松花江边童趣广场,可容纳50人同时燃放,燃放场地面积约为500平方米;

  5.松花江边启航广场,可容纳500人同时燃放,燃放场地面积约为5000平方米;

  各指定燃放点的开放时间为:2025年1月21日至2025年3月2日期间。

  二、禁止燃放区域

  1.居民住宅密集区。中山路以东、滨江路以南、安庆路以西、胜利路以北的区域,为2025年1月21日至2025年3月2日期间禁放烟花爆竹区域。

  2.人员密集场所。国家机关、军事机关、重要科研单位、金融机构、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养老机构、旅馆、商场、超市、集贸市场、影剧院、歌舞厅、体育场馆、图书馆、博物馆、展览馆等群体集体活动场所,及其周边100米范围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3.易燃易爆场所。加油站、加气站、油库、液化气站、炸药库、烟花爆竹(生产、储存、经营)企业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储存场所,及其周边100米范围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4.重点保护区域。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及其周边100米范围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除在本公告明确的指定燃放点及特定区域外,所有居民住宅区内部(包括小区内的公共区域、楼道、阳台等)均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三、相关规定及注意事项

  在允许燃放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时,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1.购买正规渠道销售的烟花爆竹产品,严禁购买、燃放“三无”产品。

  2.燃放前应仔细阅读产品说明书,按照正确的方法和顺序进行燃放。

  3.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必须有成年人陪同,并在成年人的监护下进行。

  4.燃放时应保持与建筑物、人群、车辆等的安全距离,避免造成不必要的危险。

  5.燃放后应及时清理现场,保持环境整洁。

  对违反本公告规定,在禁止燃放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广大市民应积极配合本通告的实施,自觉遵守烟花爆竹燃放规定,共同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如发现违规燃放行为,请及时向属地街道社区或辖区公安派出所举报。

  特此通告。
 

  佳木斯市前进区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16日

上一篇:关于佳木斯市前进区教育局认定普惠性 民办幼儿园公示  下一篇:关于2024年度“黑龙江人才周”佳木斯市校园引才活动前进区拟引进人员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