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建三江管委会
社会事务管理局、财政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强化稳就业举措的实施意见》(国办发 [2020]6 号)、《黑龙江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实施办法》(黑财规审[2018]10号)和《佳
木斯市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佳 财规审[2018]2号)等文件精神,为了严把创业补贴政策落实关口,充分发挥补贴资金使用效益,有力推动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现就进一步
做好创业补贴发放有关工作补充通如如下:
一、 建立创业补贴发放公示制度。 对中报创业补贴并审核通过人员,必须先进行公示。公示包括享受政策人员名单、补贴类型及具体补贴金额等内容。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须在政
府网站上进行公示。
二、建立创业补贴审核发放数据比对机制。充分利用金保工程、工商注册、学信网、户籍系统、脱贫劳动力等数据平台进行比对,有效甄别相关信息材料的真实性。
三、进一步严格补贴要件。对经营主体申请创业补贴,增加补贴发放承诺书要件,按照“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由经营主体法人对补贴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对返乡
创业农民工申报创业补贴,可依据返乡农民工身份认定表、外出就业证明或所在就业地社保经办部门出具的社保缴费凭证对返乡人员进行外出就业身份认定。
四、严格落实逐级负责制度。按照“谁办理、谁留痕、谁负责”的原则,对补贴资金的申请、受理、审核等工作进行事前、事中、事后全程监督。各相关单位按要求严格把关审核,并对补贴申请、受理、审核的过程和结果负责。
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各县(市)区人社、财政部门要共同做好政策衔接和宣传解释工作,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佳木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佳木斯市财政局
2021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