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进区政务公开制度
第一条 实行政务公开的主要对象是:直接与基层、企业和人民群众联系的经济管理、经济监督、执法执纪部门、公共事业窗口单位及农村各乡镇村屯。
第二条 机关各部门和窗口单位政务公开的要求是:除保密事项外,凡涉及基层与群众利益,特别是社会关注、群众反映强烈的容易出现不廉洁问题的事项,均应予以公开。主要包括工资使用、证照发放、救济款物发放、税费征收、罚没执行、固定资产处理、工程发包、土地批租、工程项目审批、贷款发放、股票发放、城建动迁、住房分配等。
第三条 要坚持公平、公开的原则,把有关事项、政策规定、所需条件、数额标准、程序时限、人员职责、工作纪律、办理结果等向社会公开。
第四条 在公开的形式上,可采取张榜公布、设公开栏、印发文件材料、召开职工大会、通过新闻媒体宣传等。要设立经常性的投诉站和公开举报电话。
第五条 各单位、各部门的领导干部要带头执行政务公开制度,带头遵守公开纪律,特别是对房地产开发、基建工程发包、土地批租等事项,要大力推行公开招标、公开竞价、领导干部不准违反规定介入和插手。
第六条 各单位、各部门要把政务公开制度作为廉政建设的一项重要措施,经常组织人员对政务公开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第七条 对应该公开而不公、不如实公开、公开后不执行的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有关规定追究领导责任,情节严重的,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