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市前进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全面提升各有关部门应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能力,迅速、有序、有效处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最大限度地减轻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对畜牧业及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持经济社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及财产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黑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黑龙江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佳木斯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区域内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畜牧业生产严重损失和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
二、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一)应急指挥机构
区防治重大动物疫情指挥部在区政府统一领导下,负责
组织、协调本辖区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并接受市政府应急办和市畜牧兽医部门业务指导。
(二)区防治重大动物疫情指挥部的组成及职责
1、重大动物疫情指挥部的组成
区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全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指挥部总指挥,区农业和水务局局长、区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担任副总指挥,成员单位由区政府办公室、区农业和水务局、区委宣传部、区财政局、区公安分局、区交警大队、区司法局、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区商务和经济合作促进局、区城管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区社区办、南岗村村委会负责同志组成。
2、重大动物疫情指挥部的职责
负责对重大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作出处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决策和采取的措施。
动物疫情防治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农业和水务局,区农业和水务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3、成员单位职责
区政府办公室:负责做好相关信息收集、汇总、上报;及时传达上级有关指示、指令;协助区领导组织、协调区相关单位参与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工作。
区农业和水务局:负责组织制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治技术方案;统一组织实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防控措施,并进行检查、督导;根据预防控制工作需要,依法提出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提出封锁等建议;紧急组织调拨疫苗、消毒药品等应急防疫物资等;提出启动、停止疫情应急控制措施建议;组织对疫情处理和补偿费用的评估。
区委宣传部:组织新闻媒体,协调上级部门及时报道发布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信息,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正确引导舆论,做好重大动物疫病科普知识的宣传工作。
区财政局:保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所需经费,并做好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公安分局:密切注视疫情动态和与疫情有关的社会动
态,配合做好疫区封锁、动物扑杀等工作,依法、及时、妥善地处置与疫情有关的突发事件,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
区交警大队:负责提供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器械等应急物资和有关样本的运输保障,防
止疫病扩散;负责督促运输企业落实疫情防控措施。
区司法局:做好相关法律宣传和法律服务。
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疫区内人员防护有关标准的
制定和技术指导,以及高危人群的预防和医学观察、人间疫情监测工作;负责对感染动物疫病人员的治疗工作。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监管疫区内相关动物及其产品经营和交易市场,打击违法经营行为。
其他相关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责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需要,组织做好相关工作。
三、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预警与报告
1、监测
农业和水务局要按照上级业务部门的要求做好疫情监测和报告工作。要积极组织开展对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的监测工作;其他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农业和水务局做好重大动物疫病的监测工作。
2、预警
农业和水务局根据各社区、南岗村村委会提供的监测信息,按照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分析其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做出相应级别的预警,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特别严重、严重、较重和一般四个预警级别。
3、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及其隐患,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3.1 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1)责任报告单位
a.区重大动物疫情指挥部;
b.区农业和水务局;
c.有关动物饲养、经营、屠宰加工、运输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的单位以及各类动物诊疗机构等。
(2)责任报告人
各级兽医人员、各类动物诊疗机构的兽医,饲养、经营动物和生产、经营动物产品的人员。
3.2 报告形式
区农业和水务局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报告疫情;其他责任报告单位和个人以电话或书面形式报告动物疫情。
3.3 报告时限和程序
发现可疑动物疫情时,必须立即向区农业和水务局报告,经区农业和水务局现场分析后,认定为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应当在2小时内将疫情逐级上报,并按要求采集病料样品,送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实验室确诊。
3.4报告内容
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发病的动物种类和品种、动物来源、临床症状、发病数量、死亡数量、是否有人员感染、已采取的控制措施、疫情报告的单位和个人、联系方式等。
四、重大动物疫情分级
(一)等级划分
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并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二)分级及标准
特别重大动物疫情(Ⅰ级、红色)由国家确定标准。
重大动物疫情(Ⅱ级、橙色)由省确定标准。
较大动物疫情(Ⅲ级、黄色)由市确定标准。
一般动物疫情(Ⅳ级、蓝色)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区农业部门认定。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本区1个以上村(社区)发生疫情,或在本区内有2个疫点以上连片呈多发态势。
(2)口蹄疫在14日内,本区1个以上村(社区)发生严重疫情,且疫情连片。
(3)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本区1个以上村(社区)发生猪瘟、新城疫疫情、羊痘、牛羊梭菌病疫情,或者疫点数达到2个以上。
(4)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本区1个以上村(社区)发生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病、猪链球菌病等二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流行。
(5)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炭疽等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发生丢失、泄露。
(6)省、市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
五、应急响应和终止
(一)应急响应原则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有关部门按照分级响应原则作出应急响应,并根据不同动物疫病性质、特点以及疫情发展趋势,及时调整预警和响应级别。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核实的方式,有效控制疫情发展。
未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地区,在接到疫情通报后,要立即组织做好人员、物资等各项应急准备工作,采取必要防范措施,防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并按照上级畜牧兽医部门的统一指挥,支援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地的应急处理工作。
(二)应急响应
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等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分为Ⅰ级(突发特别重大动物疫情)、Ⅱ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Ⅲ级(突发较大动物疫情)、Ⅳ级(突发一般动物疫情)四级。
1、Ⅰ级(突发特别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
突发特别重大动物疫情确认后,按照《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规定做好相应的应急处理工作。
2、Ⅱ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确认后,按照《黑龙江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规定做好相应的应急处理工作。
3、Ⅲ级(突发较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
突发较大动物疫情确认后,按照《佳木斯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规定做好相应的应急处理工作。
4、Ⅳ级(突发一般动物疫情)应急响应
突发一般动物疫情确认后,区政府启动Ⅳ级应急响应,按照本级应急预案,统一领导区域内应急处置工作,并向市畜牧兽医局报告,市畜牧兽医局应组织专家对疫情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
(三)应急处置措施
1、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2、按照规定发布封锁令,对疫区实施封锁。
3、设置临时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对进出疫区人员、交通工具进行检查和消毒。
4、按照规定扑杀染疫和相关动物,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5、对疫点、疫区环境进行清洁和消毒。
6、关闭疫区、受威胁区畜禽交易市场,限制或者停止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7.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紧急免疫接种。
8、宣传引导群众提高动物疫情防控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四)安全防护
1、应急处理人员的安全防护
应急处理人员应当配备防护用品、用具,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在处置危害严重的人畜共患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应急处理人员应当根据需要采取疫苗接种、配备带有生命支持系统或者呼吸保护装置的特种防护服、定期进行血清学监测等特殊防护措施,确保应急处理人员的安全。加强对应急处理人员进出疫区管理,应急处理人员进入疫区必须穿戴防护服,离开疫区前必须经过彻底消毒。
2、疫区群众的安全防护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特别是危害严重的人畜共患病突发重大动物疫病发生后,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必须采取切实有效的防护措施,防止人群间疫病的发生,定期对疫区群众的居住环境和动物饲养场所进行消毒,限制有关人员、物资的流动,必要时对疫区群众实施紧急免疫接种措施,指定专门医院对患病群众进行救治;加强有关科普宣传教育工作,使疫区群众尽快了解疫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预防常识,提高自我防护能力。
(五)社会动员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区政府应当立即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封锁疫区、扑杀动物、消毒和进行无害化处理等项工作。
(六)新闻报道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利用广播、电视、报刊和网络等新闻媒体,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宣传应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科普知识和表彰在应急工作中涌现的先进集体和个人。
(七)应急响应终止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自疫区内最后一只动物及其同群动物按照规定处理后,经过该疫病的一个最长潜伏期以上的监测,无新的病例出现,彻底消毒后,经市畜牧兽医部门组织专家验收合格。
特别重大动物疫情、重大动物疫情、较大动物疫情、一般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应由市畜牧兽医部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确认后,由应急响应启动机构宣布应急响应终止。
六、善后处理
(一)后期评估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农业和水务局应在本级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的内容包括疫情基本情况和发生的经过,现场调查和实验室检测的结果;疫情发生的主要原因分析和结论;疫情处理经过,采取的防治措施和效果;应急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以及根据本次疫情暴发流行原因、防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提出的改进建议和应对措施。
评估报告应当上报本级政府,并抄报市畜牧兽医局。
(二)表彰
对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对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向上级部门申请追认为烈士。
(三)责任
对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补偿
对因扑灭或者防止重大动物疫情受到经济损失的,应当在应急响应终止后,依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予以补偿。单位和个人的物资、运输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被征集使用的,应当及时归还并给予合理补偿。
(五)抚恤和补助
区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因参加应急处理工作而致病、
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六)恢复生产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取消贸易限制及流通控制等限制性措施。根据相应动物疫病防治技术规范要求,对疫点和疫区进行持续监测,符合要求的,方可重新引进动物,恢复生产。
(七)社会救助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有关部门应当积极采取措施,认真做好受到损害动物饲养者、染疫人员及其家属的安置、安抚工作,妥善安置封锁隔离区群众,为其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做好对疫区人员防治救助和生活救助工作,提倡和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为疫情应急处理工作捐助款物。
民政部门应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做好社会各界向疫区提供的救援物资及资金的接收、分配和使用工作。
七、应急保障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区政府应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理的应急保障工作。
(一)通信与信息保障
区防治重大动物疫情指挥部应将车载电台、对讲机等通
讯工具纳入紧急防疫物资储备范畴,按照规定做好储备保养
工作。
(二)应急资源与装备保障
1、应急队伍保障
建立由农业和水务、公安、卫生计生、市场监督、城管、交通等有关部门的人员及有关专家、执业兽医组成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预备队伍。在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后,由防治指挥部统一调动使用,具体实施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等疫情处理工作。
2、交通运输保障
根据应急工作需要要优先安排紧急防疫物资的调运。
3、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计生部门负责开展重大动物疫病(人畜共患病)的人群间监测,做好有关预防保障工作。农业和水务部门在做好疫情处理的同时应及时向卫生计生部门通报疫情,积极配合卫生计生部门开展工作。
4、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要协助做好疫区封锁和强制扑杀工作,做好疫区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工作。
5、物资保障
区农业和水务局应按照计划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足够的药品、疫苗、诊断试剂、器械、防护用品及通信工具等。
紧急防疫物资要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动物养殖量和疫病控制情况,进行合理计划。
紧急防疫物资主要包括:
(1)诊断试剂。
(2)药品:疫苗、杀虫剂、消毒药品(过氧乙酸、氯制剂消毒药品,复合酚制剂、火碱、甲醛、高锰酸钾等)。
(3)消毒设备:高压消毒机、便携消毒机器、消毒容器等。
(4)防护用品:进气连体衣裤、重胶手套、普通白大褂、帽子、口罩、防水鞋、安全风镜等。
(5)运输工具:封闭运输车、现场诊断车。
(6)通信工具:移动电话、对讲机、扩音器、传真机、GPS定位仪、电脑等。
(7)封闭设施设备:帐篷、行军床、警戒带、警示灯等。
(8)其他用品:毛巾、手电筒、一次性注射器、高强度密封塑料袋等。
6、经费保障
区财政局为突发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工作提供合理而充足的资金保障,在保证防疫经费及时、足额到位的同时,要加强对防疫经费使用的管理和监督。
(三)技术储备与保障
建立重大动物疫病处理专业技术组,负责疫病防控策略和方法的咨询,参与防控技术方案的策划、制定和执行。
(四)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
区动物疫情防治指挥部应组织有关部门,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手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知识普及教育,宣传动物防疫科普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要充分发挥有关社会团体在普及动物防疫应急知识、科普知识方面的作用。
八、预案管理
(一)培训和演练
区农业部门应对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备队成员进行系统培训。内容包括: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知识,包括免疫、流行病学调查、诊断、病料采集与送检、消毒、隔离、封锁、检疫、扑杀及无害化处理等措施;动物防疫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应急预案;个人防护知识;治安与环境保护;工作协调、配合等要求。
在没有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常态情况下,每2年应组织1次有计划综合性应急演练,确保预备队扑灭疫情的应急能力。
(二)预案更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修订本预案:
1、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上位预案中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2、重大动物疫病发生、发展规律出现重大变化的。
3、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三)预案实施(生效)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九、名词术语
重大动物疫情:是指家畜家禽和人工饲养、合法捕获的其他动物突然发生重大疫病,且迅速传播,发病率或者死亡率高,给养殖业生产安全造成严重危害,以及有可能对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危害的情形。
暴发:是指一定区域,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患病动物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