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直相关部门、各街道办事处:
《佳木斯市前进区行政备案事项清单》(以下简称《备案清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并就事项清单管理实施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相关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对照《备案清单》规范实施行政备案,不得擅自增设备案条件。对行政备案事项不得规定经行政机关审查同意,企业和群众方可从事相关特定活动。
二、各相关部门、各街道办事处要强化行政备案事项全过程管理,按照法律法规和“三定”规定,对列入《备案清单》的事项严格落实主体责任,依法依规履行监管职责,坚决杜绝“以备案代监管”“不备案不监管”问题,防止出现监管真空。各相关部门、各街道办事处要坚持便民利企的办事原则,积极创新行政备案改革举措,及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