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在2019年1月18日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通过,3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部地方性法规的出台,标志着我省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进入规范化、法治化的轨道,彰显了我省优化营商环境的坚定信心和决心。现对《条例》相关政策进行解读。
一是规范行政权力运行,提高政务服务效能,打造高效透明的政务环境。规定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应当坚持的原则;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关于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职责,并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考核以及营商环境评价作出规定;规范行政权力运行,推进“放管服”改革,对下放权力、政府诚信、招商引资等进行了规范;提高政务服务效能,对“互联网+政务服务”,推行“马上办、网上办、就近办、一次办、我帮办”工作机制和流程,改进政务服务机构服务等作出规定;提高政务服务水平,增强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的“幸福感、获得感、安全感”,在统一、及时提供政策信息,加强基层便民服务,优化行政许可实施方式等方面,进行了相应规范;对标国际和学习省外先进经验,降低要素成本,对纳税服务、保护小微投资者、获得信贷、办理施工许可、跨境贸易等作出规定。
二是维护市场良好秩序,打造公平竞争、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促进民营经济发展,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未明确禁止准入的行业和领域,各类市场主体均可进入;针对我省突出问题,对“新官如何理旧账”“如何构建亲清政商关系”进行了规范;明确了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和应用责任主体,建立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监管和治理方式,引导市场主体良性竞争,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明确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责任,对市场监管、维护生产经营场所秩序作出规定;维护公平竞争,对招投标、公用企业、金融机构、中介机构和行业协会、商会等作出规定。
三是深入推进法治建设,打造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制定涉及市场主体权益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应当充分征求、合理采纳有关市场主体的意见和建议;严格规范行政检查,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防止“一刀切”式的执法,减轻对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干扰;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建立调解、行政复议、仲裁、诉讼相衔接的纠纷解决机制,为市场主体提供多元化纠纷解决方式;规定加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建设,为市场主体提供法律服务;依法规范司法机关行为,优化司法环境。
佳木斯市前进区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
政策解读原链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