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安监局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发布者:admin   发布日期:2018-02-28 09:35:25   浏览次数:9179

 2017年安监局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2017年,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区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的具体指导下,我局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紧密结合新《安全生产法》的施行。安全生产事关民生,事关社会稳定大局,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特别是一些重大的事故,很容易引起新闻媒体、社会群众的关注,因此,我局十分重视信息公开工作。  
  切实推进安全生产事故信息的公开,不断提高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处置工作的透明度,有序推进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应对处置信息和事故调查报告以及安全生产预警、预报和预防信息公开等重点工作。积极主动发布安全生产重大事件、突发事件信息,及时准确回应社会舆论中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热点和疑点问题,有效地保障了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提升了安全生产信息公开的吸引力、感召力和影响力,较好地维护了安全生产监管监察系统的政府公信力,为提升全民安全意识,切实形成全社会重视、支持安全生产工作营造了的良好舆论氛围。  
  一、主动公开安全生产信息情况  
  2017年,我局主要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网、报刊、前进微世界等方式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截至2017年12月,在佳木斯安全监管在线主动公开动态信息共7条。在政府信息公开网、前进微世界公开了规范性文件、重点安全生产信息安全分析、行政许可等信息共12条。无重大工程建设项目和重大突发公开事件。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重点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求,2017年,安监局在政府网站上设专栏对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政策公开、业务公开和生产安全信息进行公开,主动回应社会公众关注热点。  
  1、政策公开情况2017年,安监局在政府信息网站上公开涉及安全生产信息、通知、工作部署等和安全生产事故面向社会公布。  
  2、2017年,无重大工程建设项目和重大突发公开事件。 
  3、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途径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网、报刊、前进微世界等方式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和宣传新安全法。用“安全生产月”活动为载体,举办图板展览、政策法规咨询、应急演练等活动,向广大职工、群众宣传新安全生产法的法律法规。设立局办公室为信息查阅点并挂牌,局外在区新玛特广场等公众场所设信息查阅点并挂牌,同时充分利用宣传栏设立信息公告栏、资料索取点。  
  三、主动回应社会情况  
   1、2017年安监局没有发布安全生产新闻事宜。  
  2、利用短信和微信等媒体。向全广大群众发送安全短信,重点宣传新安全生产法和法律法规,做到安全生产警钟长鸣。    
  建立“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职能科室抓落实”的工作体制机制,明确副局长亲自负责信息公开工作,及时维护和更新政府信息公开内容,做到公开内容全面真实、及时准确、重点突出、群众满意。  
  四、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我局明确了依申请公开的受理机构,公布了办公时间、地址、受理程序等,严格制定相关台账。信息公开主要以主动公开为主,依申请公开为辅。2017年度我局没有收到政府信息公开依申请,2017年度无不予公开政府信息。  
  五、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采取“不收费”原则,为群众提供便捷的查询服务。  
  六、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2017年度未发生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七、存在问题及改进措施  
  2017年,前进区安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围绕全局的中心工作开展,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但是工作开展的深度和力度还不足,公开形式便民性需要进一步提高。结合工作中存在问题和不足,将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1、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坚定不移地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把其作为服务社会、服务群众的重要途径,与具体工作结合起来。做到机构健全、制度完善、责任到人,建立起各负其责、运转协调的政府信息公开长效机制。  
  2、进一步深化信息公开内容,服务公众。在继续增强政府信息公开信息时效性的基础上,进一步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创新政务公开的方式方法,以政府信息公开促进办事公开,以办事公开带动便民服务。  
  3、完善政务公开信息监督、考核机制,确保公开信息准确及时。进一步规范细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检查考核制度,保证网站信息及时更新。严格按照政府信息公开审核制度,落实审核责任,把好政府信息公开的质量关。  
  八、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在涉密方面,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对信息逐条进行审核,确保公开的信息不涉密,涉密的信息不公开。通过制定目录和指南,确保了信息公开有章可循。实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以来,未出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的信息。  
       
                      前进区安监局  
                       2018年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