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受理环节
对申请人提出的食品经营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由申请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当场告知的,应当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的,应当收取申请材料并出具收到申请材料的凭据。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受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
2.审查环节
对申请人提交的许可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进行现场核查。
3.听证环节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食品经营许可申请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项,需要听证的,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食品经营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组织听证。听证期限不计算在行政许可审查期限之内。
4.现场核查环节
核查人员应当自接受现场核查任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经营场所的现场核查。
5.审核、审批环节
根据申请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等情况,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经营许可的决定。
6.打证、发证环节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食品经营许可证。
7.归档环节
发证后将材料整理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