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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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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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查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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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查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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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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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查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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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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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活动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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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进区
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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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59号)第五条 :“司法行政机关依照本办法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管理和指导。”第四十条:“基层法律服务所的日常执业活动和内部管理工作,由住所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和所在乡镇、街道司法所负责指导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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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情况。包括是否认真遵守《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及依法开展业务活动;
二、业务开展情况。包括基层法律服务业务的数量和质量、办理重大法律事务等情况;
三、恪守职业道德和遵守执业纪律情况。包括参加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教育情况,依法规范执业等情况;
四、制定和执行管理制度情况。包括执业管理、利益冲突审查、收费与财务管理、投诉查处、年度考核、档案管理等制度建设和实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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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抽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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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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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法律服务所违犯有关规定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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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进区
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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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所法律服务工作者办理的案卷;
(2)其他司法部门对本所执业人员的情况反馈或收到的当事人的投诉;
(3)查看法律服务所执业许可证书和执业副本;
(4)法律服务所财务帐目情况;
(5)不定期调查本所法律服务人员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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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59号2000年3月30日司法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2000年3月31日部长签发)第四十二条:“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所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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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抽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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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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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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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查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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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查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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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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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查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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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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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和其他法律援助人员拒不履行法律援助义务或者违法执业致使受援人遭受重大损失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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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进区
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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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法律援助办法》(2001年省政府令第16号)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和其他法律援助人员拒不履行法律援助义务或者在法律援助过程中违法执业致使受援人遭受重大损失的,由法律援助机构提出处理意见,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惩的,给予停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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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情况。包括是否认真遵守《黑龙江省法律援助办法》及依法开展业务活动;
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履行法律援助义务。
三、恪守职业道德和遵守执业纪律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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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抽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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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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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服务机构无故拒绝提供法律援助或者阻碍法律服务人员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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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进区
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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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法律援助办法》(2001年省政府令第16号)
第三下九条 违反本办法,法律服务机构无故拒绝提供法律援助或者阻碍法律服务人员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情节严重的,不予年检注册或者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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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服务所对要求法律援助人员是否履行法律援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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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抽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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