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佳木斯市前进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3-07-28 10:39:18 发布者:区司法局 来源: 浏览量:6796
为加强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管理,确保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履职,区政府对区直部门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进行了清理,经审核确认,现将区本级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行政机关和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单位、行政执法部门派出机构通告如下: 一、区本级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行政机关(21个) 1.佳木斯市前进区发展改革工信局 2.佳木斯市前进区教育局 3.佳木斯市前进区民族宗教事务局 4.佳木斯市前进区民政局 5.佳木斯市前进区司法局 6.佳木斯市前进区财政局 7.佳木斯市前进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8.佳木斯市前进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9.佳木斯市前进区水务局 10.佳木斯市前进区商务和经济合作局 11.佳木斯市前进区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12.佳木斯市前进区卫生健康局 13.佳木斯市前进区应急管理局 14.佳木斯市前进区审计局 15.佳木斯市前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6.佳木斯市前进区统计局 17.佳木斯市前进区新闻出版局 18.佳木斯市前进区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19.佳木斯市前进区档案局 20.佳木斯市前进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21.佳木斯市前进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二、区本级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单位(0个) 三、区本级行政执法部门派出机构(4个) 1.佳木斯市前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春光管理所 2.佳木斯市前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杏林管理所 3.佳木斯市前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地下管理所 4.佳木斯市前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永安管理所 四、有关要求 (一)本通告发布的行政执法主体应当严格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履行执法职责,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依法维护公共利益和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二)凡因机构变动、职能依法被调整或新的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致使行政执法实施机构发生变化的,有关部门应当在该情形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公布和相关文件生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省司法厅审核并报省政府确认后向社会通告。 (三)无合法依据、未经通告的单位或组织,不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不得进行行政执法活动。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凡未经确认并向社会公告的行政机关及其他组织一律不得实施行政执法权,对违反规定擅自实施行政执法权的,将根据《黑龙江省行政执法与监督条例》,依法追究有关机关、组织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从事行政执法的工作人员必须取得执法资格,持行政执法证件执法;凡不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拒绝接受行政执法行为,可向区司法行政机关投诉。 投诉举报电话:0454-8839616
佳木斯市前进区人民政府 2023年7月28日 上一篇:黑龙江省审计裁量标准 下一篇:安全生产领域“三违”案例公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