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清理长期滞留市场的“僵尸企业”,畅通市场主体退出渠道,提升市场主体发展质量,市场监管总局已正式出台《强制注销公司登记制度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已于2025年10月10日起正式施行。
一、核心目标与背景
《办法》旨在解决市场主体“出生容易死亡难”的困境,通过建立规范的强制注销程序,完善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减少“僵尸企业”对名称资源、监管成本和市场秩序造成的负担。
二、适用范围与条件
强制注销程序主要针对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公司:状态条件:已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撤销登记;时间条件:上述状态已持续满3年;行为条件:逾期未主动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注销前须经批准的公司,不适用本办法)
三、关键程序
提示启动与公告:登记机关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将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为期90日的公告。
异议处理:公告期内,相关部门、债权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依法提出异议。登记机关将在收到异议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形式审查。
注销决定:公告期满且无有效异议的,登记机关将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强制注销决定并送达。
四、重点提醒
“销户不销责”:必须明确,强制注销仅终结企业的市场主体资格,其原有的债权债务并不随之消灭。公司的股东、清算义务人仍须依法承担清算和清偿责任。
救济时效:相关利害关系人如对强制注销决定有异议,可在公司被强制注销登记之日起3年内申请恢复登记。
协同监管:登记机关将依托信息化系统,加强跨部门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确保强制注销工作精准、高效推进。
监审:刘佳琪
审核:李刚
编辑:裴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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