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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解“注销难”!黑龙江“代位注销”新政落地,这些情况可由他人代办注销

日期:2025-11-20 10:18 来源:区市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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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主体因投资人死亡、注销等原因“无人牵头”,导致注销流程卡壳?近日,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规范实施经营主体“代位注销”制度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针对清算义务人缺位的特殊情形,明确“代位注销”操作路径,为经营主体顺畅退出市场扫清障碍,进一步优化全省营商环境。

什么是“代位注销”?解决注销痛点的“新方案”

“代位注销”是指当经营主体因投资主体死亡、注销或被撤销等原因,导致清算义务人缺位、无法正常办理注销登记时,由合法继承人、上级主管单位或继受主体等“代位人”,依法代为办理注销登记相关事项的制度。

简单来说,就是经营主体“没人办注销”时,符合条件的第三方可以“替办”,破解以往“注销无门”的僵局,完善经营主体全生命周期服务体系。

谁能适用?这些情形和主体可申请

1.适用主体

在黑龙江省辖区内登记注册的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及上述经营主体的分支机构和个体工商户。注意:简易注销不适用“代位注销”。

2.适用情形

1.自然人投资主体死亡:公司自然人股东、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出资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等死亡,导致经营主体难以注销的,其全体合法继承人可代位办理注销。

2.非自然人投资主体注销/被撤销:公司非自然人股东、非公司企业法人出资人等注销或被撤销的,有上级主管单位的由上级主管单位代位办理;有合法继受主体的由全体继受主体代位办理;无继受主体的由该注销主体注销时登记在册的全体投资人代位办理。

3.分支机构隶属主体已注销:分支机构因隶属经营主体已注销却未办理自身注销的,隶属主体有继受主体的由继受主体代位办理;无继受主体的由隶属主体注销时登记在册的全体投资人代位办理。

注销流程如何走?两步分类办理更清晰

《意见》明确,经营主体注销分为“无需清算”和“需要清算”两类情形,流程各有侧重:

1.无需清算的:可直接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2.需要清算的:按以下5步办理:

(1)成立清算组:继受主体、投资主体或上级主管单位等可补充为清算组成员,名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黑龙江)公告。

(2)发布债权人公告:清算组通过上述公示系统发布债权人公告,保障债权人权益。

(3)确认清算报告:清算结束后,清算报告报股东会、继受主体、投资主体或上级主管单位等确认。

(4)申请注销登记:持相关材料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

(5)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需提交哪些材料?这些证明要备齐

除按《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提交基础材料外,“代位人”需根据不同情形提交对应资格证明材料:

1.投资主体死亡的:提交继承人身份证明+继承证明材料(如经公证的《继承权公证书》或生效法律文书)。

2.投资主体注销/被撤销的:提交注销/被撤销证明(省内主体免于提交,省外主体可提供公示系统截图)+代位人身份证明;国家机关等主体注销的,需额外提交注销/被撤销文件。

3.分支机构隶属主体注销的:提交隶属主体注销证明(省内主体免于提交)+代位人身份证明。

监审:刘佳琪

审核:李刚

编辑:裴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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