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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已辞退民办、代课教师信息补录更新工作的公告

日期:2026-05-15 10:34 来源:区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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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黑龙江省教育厅、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再次开展已辞退民办代课教师信息补录更新工作的通知》文件要求,我将再次开展已辞退民办代课教师信息补录更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工作时间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6年6月15日,本人提交补录申请材料,相关部门完成人员身份确认、信息采集、审核上报等工作。逾期不再受理。

二、补录更新范围

(一)补录人员范围

1.未纳入全省已辞退民办代课教师信息管理系统前进区任教原公办中小学民办代课教师;

2.因离岗时间较长、原始材料缺失、流动到外省或长期居住在偏远农村地区,未在前三轮认定中及时申报的前进区任教过的民办、代课教师

3.其他符合《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妥善解决中小学已辞退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问题的实施意见》(黑政发〔2013〕21号)身份条件,但尚未完成身份和教龄认定人员。

(二)信息更新范围

1.已录入系统但姓名、身份证号、户籍地、居住地、任教年限、教龄等信息存在错误或变更的人员;

2.已录入系统但未正确标注养老保险参保类型、死亡状态等关键信息的人员。

三、办理流程

()人员信息补录

本人或委托人向原学校提出申请。原学校合并、撤销的,向原学校所在乡(镇)政府申请。申请时应提供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证明身份和教龄的原始材料。证明身份的原始材料,需由教育行政部门、原学校、其他有关部门或本人提供下列要件之一:记载身份的档案材料、录用表、奖励表、进修证明、花名册、工资或补贴发放凭证、相关任用(准用)证及其他能够证明身份的原始材料;证明教龄的原始材料,需由教育行政部门、原学校、其他有关部门或本人提供下列要件之一:记载工作年限的档案材料、能够证实工作年限的花名册、工资或补贴发放凭证及其他能够证明教龄的原始材料。提供原始材料复印件的,需由原件保存部门对其真实性给予证明,并加盖保存部门公章。原学校所在乡(镇)政府组织初审,县(市、区)确认机构进行复审。

(二)人员信息更新

已录入信息但发现有误或情况发生变更的人员,由本人或委托人向原认定乡(镇)政府或原任教学校提出更新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包括: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以及能够证明需更正信息项的原始材料(如姓名变更证明、正确的任教年限证明、参保类型证明、死亡证明等)原学校所在乡(镇)政府组织初审,县(市、区)确认机构进行复审。

四、工作要求

1.申请材料需真实有效,严禁弄虚作假,一经查实将取消待遇资格,并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2.请符合条件的人员务必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申请,逾期将不再受理。

咨询电话:前进区教育局              0454-8691908

附件:

1.黑龙江省已辞退民办代课教师信息采集表

2.黑龙江省已辞退民办代课教师身份教龄认定表

佳木斯市前进区教育局

2026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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