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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吊销企业营业执照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公告

日期:2026-08-28 10:36 来源:佳木斯市前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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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谷普惠信息咨询(北京)有限公司佳木斯分公司162户企业(名单附后):

经查实,银谷普惠信息咨询(北京)有限公司佳木斯分公司162户企业(以下简称当事人)连续两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本局于2026年7月2日在佳木斯市前进区人民政府网发布《拟吊销营业执照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公告》,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吊销营业执照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或要求举行听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当年设立登记的企业,自下一年起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和第十八条第一款“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构成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违法行为。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本局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吊销营业执照。

营业执照吊销之日起,当事人应当依法组织清算,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并及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因再次邮寄送达时,你单位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及邮寄送达,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佳木斯市前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请你单位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前往佳木斯市前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顶业街老司法局五楼前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领取《佳木斯市前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佳木斯市前进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佳木斯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

附件:《佳木斯市前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吊销企业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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