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直接选举中选民如何领取选票?
选票是选民在选举中进行投票选举的基本依托,它伴随着选举方式的规范化而产生。我国在直接选举中是以纸质选票的方式进行的。在直接选举中根据选举委员会的规定,选民凭身份证或者选民证领取选票。无论采取哪种方法,目的是保证有选举权的公民能够行使自己的选举权,同时使人大代表的选举能够有秩序地进行。
选民领取选票,是选举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必须认真对待。直接选举不同于间接选举,选民人数多,投票时间持续长,通常在选举日的工作时间内都可以投票,因此不可能一次性发放选票。一般是选民分别领取选票,然后写票、投票。为了保证选票有条不紊地发放,防止错发、漏发、重发,选民必须凭身份证或者选民证领取选票。至于是凭身份证还是凭选民证,由选举委员会根据当地的具体情况决定。无论是凭身份证还是凭选民证,都要做好登记核实工作,保证准备无误。选民如果在选举期间外出,经选举委员会同意,可以书面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但无书面委托的不发放选票。
·关于直接选举人大代表时投票方法和代写选票有哪些规定?
选举法规定:“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法。选举时应当设有秘密写票处。”无记名投票原则,指投票人在投票时,在选票上不注明自己的姓名,由自己填写,而且可以在秘密写票处填写选票,并由自己投进票箱的一种投票方式。相对于记名投票或者以起立、举手、鼓掌等公开表决方式,无记名投票的方式更民主,投票人不受外界的干扰,更有利于投票人按照自己的意愿进行投票,使选举的结果更加真实。
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法,就应当做好选民写票的服务工作,在选举时要按规定设立秘密写票处,投票人可以到秘密写票处写票。要尊重选民的民主权利,确保选民自主地、真实地表达自己的意愿。选民填写选票时,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无权干涉,避免出现选举工作人员干扰选民写票的行为,如观看选民写票、对选民填写选票作出暗示、指点选民投某位候选人的票、代写选票时不尊重或者违反选民意愿等做法。
根据选举法的规定,选民如果是文盲或者因残疾不能书写选票的,可以委托他信任的人代写。这是为了方便不识字或者因其他原因不能自己写票的选民行使选举权利而作出的规定。委托他人代写选票必须符合两个条件:一是委托人不具备填写选票的条件;二是接受委托的人必须是委托人所信任的人,委托人可以委托自己的亲属、朋友、同事和任何自己信任的其他选民代自己书写选票。代写选票的规定,是为了使不能填写选票的选民也能行使选举权,因此,选举委员会要为他们写票提供帮助。
监审:
审核:
编辑:
前进区人民政府主办 前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承办 前进区政府办技术支持 黑ICP备09011373号-1
黑公网安备 2308040200000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