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选举人在选举中如何投票有哪些规定?
选举法规定:“选举人对于代表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其他任何选民,也可以弃权。”选举人在拿到选票后,应根据应选名额,在完全自愿的原则下,按规定的画票符号画票:(1)投赞成票,在赞成人姓名旁的方格内画“〇”,但赞成人数不能超过应选代表名额,否则即为无效。(2)投反对票,在候选人姓名旁的方格内画“×”,选举人对选票上所列候选人可以部分反对,也可以全部反对。(3)另选他人,凡对选票上的全部或者部分候选人名单画“×”者(应超出差额数),可以另选其他选民。对另选的其他选民,须按规定将其姓名写在选票的空格内,并在其姓名旁的方格内画“〇”。(4)弃权票,即对选票中所列候选人名单不作任何标记,既不表示赞成也不表示反对,选举人可以对全部候选人弃权,也可以对部分候选人弃权。
投票选举是选举权利的直接体现,是一项严肃的法律行为。在选举时,选举人要遵守投票纪律,按规定写票。在领到选票时,要检查选票是否清楚,是否加盖印章,如果不清楚或者未盖章,应及时报告更换选票。在书写选票前,要弄清楚应选代表的名额,书写选票要清楚,注意不要因为超过应选名额或者书写不清楚而成为废票。
对于不投票的行为,选举法没有明确加以限制,任何人不得强迫选举人投票或者追究弃权者,但可以教育引导选举人珍惜自己的民主权利。
·怎样开展委托投票?
(1)只能以书面方式委托。选举法规定,选民如果在选举期间外出,经选举委员会同意,可以书面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三人。据此规定,在县乡两级人大换届选举中,选民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的方式为书面委托,且只能“一托三”。
(2)严格委托投票的程序和监管。选民可以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委托投票;也可以根据选举委员会规定通过即时通信工具等新型方式委托投票。在认定选民通过即时通信工具等新型方式委托投票是否有效时,必须有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在场,对委托时间、委托选民信息、被委托人信息、委托方式等进行如实记录,有关情况要形成书面材料,在场见证工作人员应签字确认。以上书面材料应与选民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委托投票的证明材料一并存档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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