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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旅游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试行)
发布日期:2021-01-08 11:21:09 发布者:区司法局 来源: 浏览量:26824
黑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旅游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试行)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处罚种类
适用条件
裁量幅度
1
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
《旅游法》第95条第1款
没收违法所得
  2、罚款
 
1、违法所得1万元以下的
2、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3、违法所得超过10万元的
1、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至五万元的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两千至一万元的罚款
2、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至十万万元的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一至二万元的罚款
3、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两万元的罚款
2
旅行社未经许可经营出境旅游业务、边境旅游业务,或者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
《旅游法》第95条第2款
1、没收违法所得
2、罚款
3、责令停业整顿
4、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1、违法所得5万元以下的
2、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3、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
4、情节严重的
1、责令停业整顿一个月,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的罚款
2、责令停业整顿二个月,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五千元的罚款
3、责令停业整顿三个月,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两万元的罚款
4、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3
旅行社未按照规定为出境或者入境团队旅游安排领队或者导游全程陪同的;安排未取得导游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或者领队服务的
《旅游法》第96条
1、没收违法所得
2、罚款
3、责令停业整顿 
4、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1、违反规定的
2、违反规定且拒不改正的
3、违反规定且拒不改正并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
4、情节严重的
1、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至一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至五千元的罚款
2、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至五万元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至二万元的罚款
3、没收违法所得,处人民币五万元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的罚款
4、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三个月或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4
旅行社未向临时聘用的导游支付导游服务费用的;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费用的
《旅游法》第96条
1、没收违法所得
2、罚款
3、责令停业整顿
4、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1、违反规定的
2、违反规定且拒不改正的
3、违反规定且拒不改正并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
4、情节严重的
1、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至一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至五千元的罚款
2、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至五万元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至二万元的罚款
3、没收违法所得,处人民币五万元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的罚款
4、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三个月或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5
旅行社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的;未按照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
《旅游法》第97条《旅行社条例》第49条《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60条
1.没收违法所得,
2.罚款
3.责令停业整顿
4、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1、违反规定且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下的
2、违反规定且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
3、情节严重的
1、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的罚款
2、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3、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6
旅行社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未经协商组织安排旅游者指定具体购物场所,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旅游法》第35条、第98条
没收违法所得
责令停业整顿
3、罚款;
4、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5、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1、违法所得在一万元以下的
2、违法所得在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
3、违法所得在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
4、违法所得30万元以上的
5、情节严重的
1、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一个月,并处三至十万元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的罚款,暂扣导游证一个月
2、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一个月,并处十至二十万元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至五千元的罚款,暂扣导游证一个月
3、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一个月,并处三十万元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至一万元的罚款,暂扣导游证一个月
4、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二个月,并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至二万元的罚款,暂扣导游证二个月
5、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处二万元的罚款,并吊销导游证
7
旅游经营者组织、接待出入境旅游,发现旅游者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发现出境旅游者在境外非法滞留,随团出境的旅游者擅自分团、脱团,入境旅游者在境内非法滞留,随团入境的旅游者擅自分团、脱团情形的,未及时向公安机关、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我国驻外机构报告
《旅游法》第16条、第55条、第
99条
1.罚款
2.责令停业整顿
3、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4、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违反规定的
违反规定且引发一般旅游投诉或造成不良影响及后果的
3、违反规定且引发重大旅游投诉或造成旅游安全事故等严重影响及后果的
4、情节严重的
1、处五千至一万元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至五千元的罚款,暂扣导游证一个月
2、处一万至三万元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至一万元的罚款,暂扣导游证二个月
3、处三万至五万元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至二万元的罚款,吊销导游证。
4、停业整顿三个月或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8
旅行社在旅游行程中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严重损害旅游者权益的;拒绝履行合同的;未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包价旅游合同的;
《旅游法》第100条《导游管理办法》第32条(五)
1、罚款
2、责令停业整顿
3、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4、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1、违反规定的
2、违反规定且造成不良影响及后果的
3、违反规定且造成严重影响及后果的
4、造成旅游者滞留等严重后果的
1、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一个月,并处三万元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的罚款,暂扣导游证一个月
2、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二个月,并处十万元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的罚款,暂扣导游证二个月
3、处三十万元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的罚款,吊销导游证
4、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9
旅行社安排旅游者参观或者参与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者活动;
《旅游法》第101条
1、没收违法所得,
2、责令停业整顿,3、罚款
4、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5、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1、违反规定的
2、违反规定且造成不良影响及后果的
3、违反规定且造成严重影响及后果的
4、情节严重的
1、责令停业整顿一个月,并处二万元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的罚款,暂扣导游证一个月
2、责令停业整顿二个月,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的罚款,暂扣导游证二个月;
3、没收违法所得,处二十万元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的罚款,吊销导游证
4、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10
旅游经营者给予或者收受贿赂
《旅游法》第104条
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情节严重的
情节严重的,并由旅游主管部门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11
未取得相应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分社的经营范围超出设立分社的旅行社的经营范围的;旅行社服务网点从事招徕、咨询以外的活动的;服务网点超出设立社经营范围招徕旅游者、提供旅游咨询服务,或者旅行社的办事处、联络处、代表处等从事旅行社业务经营活动的,
《旅行社条例》第46条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58条
1、没收违法所得
2、罚款
 
1、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的
2、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且造成不良影响及后果的
3、违法所得超过10万元的
4、违法所得超过10万元且造成不良影响及后果的
 
1、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4、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12
受让或者租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
《旅行社条例》第47条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1、违反规定的
2、违反规定且造成不良影响及后果的
3、情节严重的
1、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3
旅行社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增存、补足质量保证金或者提交相应的银行担保的
《旅行社条例》第48条
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违反规定拒不改正的
 
 
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14
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或者终止经营,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换领或者交回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设立分社、服务网点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分社所在自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经营和财务信息等统计资料的
《旅行社条例》第50条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57条
罚款
 
 
 
 
 
违反规定拒不改正的
 
 
 
 
处一万元罚款
15
外商投资旅行社经营中国内地居民出国旅游业务以及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旅游业务,或者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组织旅游者到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中国公民出境旅游目的地之外的国家和地区旅游的
《旅行社条例》第51条
1.没收违法所得
2.罚款
3、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1、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的
2、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且造成不良影响及后果的
3、违法所得超过10万元的
4、违法所得超过10万元且造成不良影响及后果的
5、情节严重的
 
1、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的罚款
2、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十万元的罚款
3、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的罚款
4、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五倍的罚款
5、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16
旅行社未经旅游者同意在旅游合同约定之外提供其他有偿服务的
《旅行社条例》第54条
罚款
1、违反规定的
2、违反规定且造成不良影响及后果的
 
处一万元的罚款
处五万元的罚款
17
旅行社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旅行社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未载明本条例第二十八条(9、10项除外)规定的事项;旅行社将旅游业务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旅行社;旅行社未与接受委托的旅行社就接待旅游者的事宜签订委托合同;旅行社未将旅游目的地接待旅行社的情况告知旅游者的;
《旅行社条例》第55条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62条
 
罚款
责令停业整顿
1、违反规定的
2、违反规定且造成不良影响及后果的
3、情节严重的
1、处二万元罚款;
2、处十万元罚款;
3、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一至三个月
18
旅行社欺骗、胁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需要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的;拒不履行旅游合同约定的义务的;非因不可抗力改变旅游合同安排的行程的;旅行社以拒绝继续履行合同、提供服务相威胁的
《旅行社条例》第59条《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64条
1、罚款
2、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1、违反规定的
2、违反规定且造成不良影响及后果的
3、违反规定且造成严重影响及后果的
4、情节严重的
1、罚款十万元
2、罚款三十万元
3、罚款五十万元
4、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19
旅行社违反旅游合同约定,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不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的
《旅行社条例》第61条
1、罚款
2、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1、违反规定的
2、违反规定且造成不良影响及后果的
3、违反规定且造成严重影响及后果的
4、情节严重的
1、罚款一万元
2、罚款三万元
3、罚款五万元
4、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20
旅行社不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的;
旅行社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接待不支付或者不足额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的旅游团队的
《旅行社条例》第62条
1、责令停业整顿
2、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1、违反规定的
2、违反规定且造成不良影响及后果的
3、情节严重的
1、责令停业整顿一个月
2、责令停业整顿三个月
3、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21
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形,未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及时报告的
《旅行社条例》第63条
1、罚款
2、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
 
 
1、违反规定的
2、违反规定且造成不良影响及后果的
3、违反规定且造成严重影响及后果的
4、情节严重的
 
1、处二万元的罚款;对导游、领队处五千元的罚款
2、处五万元的罚款;对导游、领队处一万元的罚款
3、处十万元的罚款;对导游、领队处二万元的罚款;
4、停业整顿三个月或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
 22
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务网点未悬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备案登记证明的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57条
罚款
 
1、违反规定的
 
 
1、处一万元罚款
 
 23
对同一旅游团队的旅游者提出与其他旅游者不同合同事项的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61条
罚款
1、违反规定的
2、违反规定且造成不良影响及后果的
处五千元罚款
处一万元罚款
 24
未妥善保存各类旅游合同及相关文件、资料,保存期不够两年,或者泄露旅游者个人信息的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65条
1、罚款
2、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1、没有违法所得
2、没有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
3、有违法所得的
4、有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
 
1、处五千元的罚款
2、处一万元罚款
3、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
4、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
25
旅行社不按要求报备领队信息及变更情况,或者备案的领队不具备领队条件的
 
《导游管理办法》第第36条第1款
 
罚款
 
 
违反规定拒不改正的
 
处五千元罚款
26
旅游行业组织、旅行社为导游证申请人申请取得导游证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导游管理办法》第36条第2款
 
罚款
 
 
违反规定的
 
 
处五千元罚款
 27
组团社或者旅游团队领队未要求境外接待社不得组织旅游者参与涉及色情、赌博、毒品内容的活动或者危险性活动,未要求其不得擅自改变行程、减少旅游项目、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参加额外付费项目,或者在境外接待社违反前述要求时未制止的
《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第30条
1、罚款,(暂停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暂扣导游证
2、罚款,取消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吊销导游证
1、违反规定的
2、违反规定且造成不良影响及后果的
3、造成恶劣影响的
1、处组织该旅游团队所收取费用三倍的罚款,并暂停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一个月,暂扣导游证一个月
2、处组织该旅游团队所收取费用五倍的罚款,并暂停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三个月,暂扣导游证三个月
3、处组织该旅游团队所收取费用五倍的罚款,并取消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吊销导游证。
 
 28
 旅行社未制止履行辅助人的非法、不安全服务行为,或者未更换履行辅助人的
《旅游安全管理办法》第34条
警告,并处罚款
1、违反规定的
2、情节严重的
1、警告,并处二千元罚款
2、警告,并处一万元的罚款
 29
 旅行社不按要求制作安全信息卡,未将安全信息卡交由旅游者,或者未告知旅游者相关信息的
《旅游安全管理办法》第35条
警告,并处罚款
1、违反规定的
2、情节严重的
1、警告,并处二千元罚款
2、警告,并处一万元的罚款
 30
风险提示发布后,旅行社应当根据风险级别采取下列措施:(一)四级风险的,加强对旅游者的提示;(二)三级风险的,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三)二级风险的,停止组团或者带团前往风险区域;已在风险区域的,调整或者中止行程;(四)一级风险的,停止组团或者带团前往风险区域,组织已在风险区域的旅游者撤离。其他旅游经营者应当根据风险提示的级别,加强对旅游者的风险提示,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妥善安置旅游者,并根据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要求,暂停或者关闭易受风险危害的旅游项目或者场所。
旅行社违反上述规定,不采取相应措施的
《旅游安全管理办法》第36条
警告,并处罚款
1、违反规定的
2、情节严重的
1、警告,并处二千元罚款
2、警告,并处一万元的罚款
 31
未取得导游证或者不具备领队条件而从事导游、领队活动的;
《旅游法》第102条第1款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1、违反规定的
2、违反规定且造成不良影响及后果的
 
1、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的罚款
2、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的罚款
 
 32
导游、领队违反本法规定,私自承揽业务的;导游未接受旅行社委派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
 
《旅游法》第102条第2款
《导游管理办法》第32条第1项
没收违法所得
罚款
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1、违反规定的
2、违反规定且造成不良影响及后果的
 
1、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的罚款,暂扣导游证一个月
2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的罚款,暂扣导游证三个月或吊销导游证
 33
导游、领队向旅游者索取小费
《旅游法》102条《导游管理办法》32条(九)
1、罚款
2、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1、违反规定的
2、情节严重的
1、责令退还小费,并处一千元的罚款
2、责令退还小费,并处一万元的罚款,暂扣导游证三个月或吊销导游证
 34
导游、领队欺骗、胁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需要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的;导游和领队拒绝继续履行合同、提供服务,或者以拒绝继续履行合同、提供服务相威胁的
《旅行社条例》第59条《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64条
1、罚款
2、吊销导游证
1、违反规定的
2、违反规定且造成不良影响及后果的
3、情节严重的
1、罚款一万元
2、罚款五万元
3、情节严重的,依照第二款处罚,吊销导游证
 35
领队委托他人代为提供领队服务的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59条
罚款
1、违反规定的
2、违反规定且造成不良影响及后果的
3、情节严重的
1、处五千元罚款
2、处五千元罚款
3、处一万元罚款
 36
导游在执业过程中未携带电子导游证、佩戴导游身份标识,并未开启导游执业相关应用软件的
《导游管理办法》32条(二)《导游人员管理条例》21条
 
罚款
拒不改正的
处500元罚款
 37
导游在执业过程中未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的
《导游管理办法》第32条(三)《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20条
 
1、警告
2、吊销导游证
3、责令停业整顿
1、违反规定的
2、情节严重的
1、对旅行社进行警告
2、情节严重的,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该导游人员所在的旅行社给予责令停业整顿一个月
 38
导游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的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23条《导游管理办法》32条(八)
1、没收违法所得
2、罚款
3、吊销导游证
4、警告
5、停业整顿
1、违反规定的
2、违反规定且造成不良影响及后果的
3、情节严重的
   
1、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的罚款;对旅行社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的罚款;对旅行社停业整顿一个月
3、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的罚款,吊销导游证并予公告;对旅行社停业整顿三个月
 
39
旅行社、旅游行业组织、导游有下列行为的:未按期报告信息变更情况的;未申请变更导游证信息的;未更换导游身份标识的;不依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采取相应措施的;未按规定参加旅游主管部门组织的培训的;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旅游主管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在导游服务星级评价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导游管理办法》33条
罚款
 
 
 
 
 
 
 
 
 
 
1、违反规定的
3、违反规定拒不改正的
3、情节严重的
1、罚款一千元
2、罚款三千元
3、罚款五千元
40
导游执业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导游证的
《导游管理办法》第34条第1款
 
 
警告
 
 
违反规定的
 
 
警告
41
导游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导游证的
《导游管理办法》第34条2款
 
 
罚款
1、违反规定的
2、违反规定且造成不良影响及后果的
3、情节严重的
1、处一千元罚款
2、处三千元罚款
3、处五千元罚款
42
导游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导游人员资格证、导游证,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导游执业许可,或者擅自委托他人代为提供导游服务的
 
《导游管理办法》第35条
 
 
罚款
 
 
 
1、违反规定的
2、违反规定且造成不良影响及后果的
3、情节严重的
 
 
1、处二千元罚款
2、处五千元罚款
3、处一万元罚款
43
导游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旅游项目的;
擅自变更接待计划的;擅自中止导游活动的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22条
暂扣导游证
吊销导游证
1、违反规定的
2、违反规定且造成不良影响及后果的
3、情节严重的
1、暂扣导游证三个月
2、暂扣导游证六个月
3、吊销导游证
44
导游人员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的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24条
1、罚款
2、没收违法所得
3、吊销导游证
4、警告
5、责令停业整顿
1、违反规定的
2、违反规定且造成不良影响及后果的
3、情节严重的
1、没收导游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的罚款
2、没收导游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的罚款
3、情节严重的,没收导游违法所得,处三万元的罚款,并吊销导游证;对委派该导游的旅行社处责令停业整顿一个月
45
未取得服务质量等级而使用服务质量等级标志和称谓进行宣传的
《黑龙江省旅游条例》第51条3项
罚款
 
1、违反规定的
2、违反规定且造成不良影响及后果的
3、情节严重的
 
1、处五千元的罚款
2、处八千元的罚款
3、处一万元的罚款
 
 46
 
未执行游客流量控制标准的
《黑龙江省旅游条例》第51条6项
 
1、警告
2、罚款
 
1、违反规定的
2、逾期未改的
3、情节严重的
 
 
1、警告
2、处三千元的罚款
3、处五千元的罚款
 
47
安排旅游团队到安全设施不健全的景区进行旅游活动的
《黑龙江省旅游条例》第51条9项
 
1、警告
2、罚款
   
1、违反规定的
2、逾期未改的
3、情节严重的
1、警告
2、处二千元的罚款
3、处五千元的罚款
 
48
 
额外收取老年人、儿童服务费
《黑龙江省旅游条例》第51条13项
 
罚款
1、违反规定的
2、违反规定且造成不良影响及后果的
3、情节严重的
1、处五千元罚款
2、处一万元的罚款
3、处三万元的罚款
 
49
伪造、涂改、买卖、转借旅游从业人员证件的
《黑龙江省旅游条例》51条4项
1、没收违法所得
2、罚款
1、违反规定的
2、违反规定且造成不良影响及后果的
3、情节严重的
1、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的罚款;
2、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千元的罚款;
3、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的罚款。
 
黑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旅游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试行)修改说明
    1、黑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旅游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试行)(下称“本标准”)修改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行社条例》《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导游管理办法》《中国公民出境旅游管理办法》《旅游安全管理办法》《黑龙江省旅游条例》。
    2、上述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适用原则:法律的效力最高(《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其次是行政法规(《旅行社条例》《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再次是部门规章(《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导游管理办法》《中国公民出境旅游管理办法》《旅游安全管理办法》)。下位法与上位法规定不一致、有冲突的,以上位法为准。
    3、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行政处罚法》第八条规定的七类:(1)警告、(2)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4)责令停产停业、(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6)行政拘留、(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有些规定,包括“责令改正”、“撤销相关证件”(《 导游管理办法》第34条)、“暂停经营资格”、 “取消经营资格” (《中国公民出境旅游管理办法》第30条)不是行政处罚,属于行政措施,所以在本标准中不做规定。
    4、以上、以下包括本数,但本数依照跟小区间不跟大区间的原则。
    5、执法人员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在法定幅度内进行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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